刑事代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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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受被害人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崔笑天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案件定性严重错误,并且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侵犯被害人的意见表达权1、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载明:“2015年X月X日7时许,被告人崔笑天在沈阳市铁西区XXXXX室,因琐事用铁锤和拳脚将被害人被害人头面部打伤。” 试问一个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定性有巨大争议的案件,检察院怎么可以用一句话,53个字就轻描淡写地描述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入室行凶,欲杀

2、害被害人,该事件的起因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因琐事”,而是被告人的蓄意,有预谋的杀人中止案件。被害人在该起案件中没有任何的过错,更没用因为琐事和被告人起争执,引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王傲霜检察官欲通过虚构“琐事”的案件起因,试图掩盖被告人蓄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混淆该起案件同普通因琐事引起口角、打架斗殴的故意伤害事件,这是严重的渎职和为被告人开脱杀人罪名、包庇被告人杀人罪名的违法行为。2、办案检察官严重违法,剥夺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

3、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然而让人愤怒的是,被害人曾经向办案检察官王傲霜提交过对于该案定性异议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办案检察官无理拒收以上材料,根本没有听取被害人对于该案件的定性意见,更没有将意见附卷,严重枉法办案,严重剥夺了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

4、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被害人将保留对办案检察官申诉或控告的权利。3、检察机关对该起案件定性严重错误综合该案被告人一贯表现出暴力倾向、被告人对被害人怨恨的心理、蓄意蹲守在门口伺机趁被害人不被的是有预谋的杀人、适用足以致人死亡的犯罪工具、案发现场表露杀人动机、具有放任杀人的主观故意

5、、攻击部分都是要害部位等情节,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因被害人出具保证后而中止犯罪行为,而非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定性严重错误,试图为被告人开脱杀人罪名,促使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犯罪定性发表意见。 二、崔啸天具有明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崔啸天是XXX悦的前男友,XXX离婚也是崔笑天不断威胁、恐吓和骚扰的XXX前夫的结果。XXX离婚后同崔笑天恋爱期间,崔啸天也经常殴打XXX(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2页、53页),并经常威胁恐吓XXX的家人,后XXX忍受不了崔啸天的暴力提出分手,但崔啸天一直不断骚扰XXX,并

6、不允许XXX和其他人交往,说:“只要XXX和哪个男的在一起,他就打谁。”(证人陈述50页)后被害人和XXX相识,被告人仍旧纠缠XXX,殴打XXX,埋汰、威胁、恐吓被害人,造成XXX和被害人被迫搬家至案发地点躲避被告人的迫害(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3页)。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同XXX在一起生活,一直怀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态扭曲,产生杀人报复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极其恶劣。因此,崔啸天具有杀害被害人XXX的杀人动机。2、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杀人2015年X月X日案发前一个来月,被告人通过2、3次的跟踪尾随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XXX居住的房子,踩点预谋犯罪。(证人陈述12页;被告人供述22页、2

7、4页、31页)被告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市场购买铁锤,准备犯罪工具,预谋犯罪。(被告人供述24页、31页)案发当天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页;证人陈述12页;被害人陈述54页),怕被人认出,蹲点守候在凌空二街56-1号4-3-2室门口,等待被害人开门的时候,入室行凶。被告人于案发前一个月就开始准备作案凶器,通过跟踪的方式事先踩好作案地点,掌握被害人的上班时间,带着帽子和口罩怕被认出,趁被害人开门时入室行凶,是典型的有预谋的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预谋杀人故意。3、犯罪工具属于足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是足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且在门口伺机等候被害人出门,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况

8、下,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行凶,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如果被告人天只是想教训教训被害人和XXX的话,其足可以在室外寻找机会,但是其入室行凶,明显是要将被害人和XXX置于封闭的空间,使得其在行凶过程中无人能够施以救援而将被害人置于死地,其明显是奔着要被害人和XXX的命的目的,而不是伤害或是教训二人的目的。并且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开始谎称作案工具是木棒,在讯问人员的诱导追问下交代作案工具是锤子,并声称:“我怕后果太严重,所以撒谎说用木棒打的。”可见被告人本身对于铁锤可以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完全知晓的,并且当时担心后果太严重,言外之意就是害怕定性故意伤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4、被告人表露了杀人的

9、故意被告人入室行凶过程中,被害人出血过多,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但被告人说,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XXX报警,他就完了,并说要整死被害人和XXX。(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写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同意该建议,从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的手受伤了,被害人只写了一个“今”字再无法书写,由XXX写下:“今天都是XXX和被害人的责任,无崔笑天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XXX和被害人均在保证上签字。(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被告人供述23页、26页、29页、44页

10、)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杀人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提出写保证的情况下,并害怕出人命(43页第五次询问笔录里页明确说道:“我怕再打被害人出人命,我就停手了。”)被告人才中止了杀人的行为,放过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要剥夺被害人和XXX生命的杀人故意,而不是伤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饶和做出保证后,自动中止了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样态。5、从犯罪心理状态看,被告人具有放任杀人的故意被告人第五次供述,讯问人员问道:“你知道用锤子砸向人的头部会有什么后果吗?”被告人回答:“我没想过。”(被告人陈述43页)可见对于行凶后果不管不顾,具有明显的放任杀人结果的主观故意。可见被告人对于用

11、铁锤砸向被害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是有清醒认识的,实施犯罪的主观具有放任的故意,后在XXX和被害人出具保证书后,也担心出人命,才中止了杀人行为。5、从打击部位看,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被害人的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记载:左右枕部见1.5cm长创口,左顶枕部见2.0cm长纵行创口,额部偏右发际内外见4.0cm长纵行创口,右眉弓上见一1.2cm长创口,上述创口均缝线在位。右眼睑及右眼周淤血肿胀,见小片状擦伤痕,面瘫。可见被害人的四处主要伤均在头部,虽然被害人左手手掌也有骨折伤,但这个伤造成的原因是被害人在被行凶过程中捂住、防卫头部受伤而造成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残忍打击的部位属于要害部位,明显具有剥夺被害

12、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当然办案民警在被害人提出定性异议时也曾经质疑,如果是故意杀人,为什么才只是轻伤害,原因是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看到被害人满身、满地鲜血非常紧张、害怕。据被害人描述,当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时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紧张,浑身颤抖,正是这种紧张使得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被告人行凶行为的定性,应当从他的主观故意,而非造成的后果来判断,这恰恰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被告人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具有明显的杀害故意而非伤害故意,只是出于紧张害怕而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止),而非故意伤害罪。5、类似案件定性故意杀人罪辽沈晚报2014年12

13、月31日A10版报道一个案件,该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辙,唯一的差异在于,报纸上的案件因行凶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无法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求饶、写下保证,以及他在行凶过程中的紧张、害怕而放弃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中止)。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对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因此,被告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定罪量刑,而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附报纸)三、被告人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不能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中隐匿了1月22日的抓捕经历,事实上被告人是被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且投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没

14、有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工具和犯罪动机,而是避重就轻,百般推诿,歪曲事实,虚构情节,不能构成自首。被告人归案后,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在归案后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虚构、歪曲主要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供述:“我在外面捡了一个20度厘米长的木棒。”后在供述中一直描述用木棒作为行凶的犯罪工具,后在讯问人员的诱导追问:“你到底用什么打的被害人”下被告人才如实陈述:“我用锤子打的。”(未如实交代犯罪工具)(2)被告人供述:“我敲门后,被害人出来开的门,被害人开门看见是我后,就骂我,然后被害人踹我一脚。我用木棒打了被害人颂前脑门一下,然后我和被害人撕扯到屋内,我看

15、被害人捡了个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捡的是什么)砸我,我躲开了,我用木棒打了被害人头部前后四、五下,被坏人就倒在地上,”被告人编造敲门、被害人骂被告人、被害人踢被告人、被害人捡东西砸被告人等情节(被害人陈述16页、54页),无疑没有如实供述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伺机等在门后,趁被害人出门上班猝不及防用铁锤攻击被害人的恶劣犯罪情节,根本就没有如实交代重要犯罪情节,同时诬陷被害人殴打被告人的情节。(虚构主要犯罪情节)(3)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就倒在地上,我看被害人趴在地上我就收手了。XXX这时也出来了,劝我,之后我准备走,但是我当时特别生气,觉得自己有理,我就让XXX写了一个纸条,上面XXX写的:今天发生

16、的事与崔笑天无关,当时被害人和我签的字,然后我就拿着字条和木棒离开了。”该部分供述与事实不符(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被告人当时是在被害人求饶,提出写保证,并逼迫被害人写保证不能,由XXX悦写下保证后,才中止犯罪离开现场的,而非被告人所说的收手后,觉得生气让让XXX写的保证。(没有如实交代犯罪动机,隐匿真实写纸条的来龙去脉)(4)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人员提出的:“你怎么打的被害人”的问题时说,“我用木棒先打了被害人前额头一下,进屋又用木棒打了被害人颂头部前后四、五下。”与被告人用铁锤追打,并将被告人打倒后骑在被害人身上用铁锤继续击打完全失去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并用脚踢被害人右眼部等犯罪事实不符。被告人从进门后一直用铁锤追打被害人,但是走廊上并无血迹,而在客厅里形成大滩凝固血迹,可见在被害人被打倒后,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仍不断捶打被害人,造成头部受伤,大量出血。(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证人陈述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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