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合同范本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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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劳动合同的终止【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如何保证在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条件及其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并对处理劳动终止后的补偿问题做一浅析,以资参考。【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正文】: 引言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根底,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容。随着经

2、济的快速开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开场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实践中, 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情形问题, 那么是相当多的单位和个人最为关心的。本文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根本理论展开分析,随后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最后对劳动合同终止提出一些对策和意见,以期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概念分析一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的概念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规定为:“劳动合同是雇主与

3、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惩罚做出的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根据该协议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享受一定的权利,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承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书面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

4、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从法理层面,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1.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将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灭失,以及因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行为。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以外,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导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狭义理解。?劳动法?第23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继续延用了?劳动法?的划分方

5、式,并以第四章专门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终止仅应当作狭义理解。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差异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比拟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观点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观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

6、效力的行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从我国劳动法律理解来讲,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终止来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对方

7、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一种特殊商品回归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2.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差异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存在一样之处,即双方所导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终结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正常终结或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终结,均属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解除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提前终结;其二,终结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在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因此程序要求比拟简单,法律事实一旦发

8、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当事人所应当承当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比方经济补偿金的给付等。二、国外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终止,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进展了明确的规定。1终止条件。其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终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那么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终止合同。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

9、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定期劳动合同。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属无效。2终止程序。法国规定,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打算和某个雇员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以挂号信或亲手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部没有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参谋和他一起参加谈话,同时提供参谋。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展。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解释。2辞退通知书:

10、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须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容必须详细列明辞退的理由。3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德国辞退保护法规定,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辞退后3周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合同终止无效。如法院判决无效,雇员愿意回去继续工作,雇主应该继续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与雇主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归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

11、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如果是不当辞退的情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局部:一是根本补偿金。其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效劳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根据雇员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辞退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执行,那么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辞退属于歧视性的,那么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

12、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那么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公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且雇员没有严重过错。辞退补偿金以雇员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约定的辞退补偿金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条件,如工龄更短、数额更高。甚至可规定,在雇员犯

13、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到辞退补偿金。三、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规定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对终止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之外设定任何的终止情形。1.劳动合同终止的6种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14、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来讲,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在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的终止。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终止不仅包括履行的终止,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当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

15、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2.劳动合同终止的假设干限制条件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自然终止已不存在限制终止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约定终止,这也可以看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1特殊情形下的续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即,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得即行终

16、止,而有待该情形消失时再进展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属于必将消失但可能转化的情形,比方最终被认定为患职业病,那么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展处理。第二、三、四种情形均属于必将消失的情形。第五种情形实质是要求单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顺延至劳动者退休时才能终止。实践中由于男职工在55周岁左右、女职工在45周岁左右提供的效劳因为年龄的关系而有所下降,而这一群体又以提供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居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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