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土地征收文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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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府发20136号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上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3月18日 上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凡在上犹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主管单位,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行属地管理,所涉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财政、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中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人是指

3、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乡(镇),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第二章 征收程序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时,一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的乡(镇)、村、组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7日。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进行听证。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有关单位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建房屋和其他建设项目;(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三)批准兴办禽畜养殖企业;(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办理入户或者

4、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第六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改)建建(构)筑物。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该征收范围内进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新建或扩(改)建房屋等的行为,其损失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应在征收公告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

5、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第十条 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或者安置到位后,由征收人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并由相关部门相应予以核减或注销。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十一条 征收合法的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一)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部分以认定的实际合法有效占地

6、面积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附件1)的标准给予补偿;(二)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建筑部分以认定的实际合法有效面积按照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项目按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补偿;(四)被征收人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补偿。(五) 按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实际占地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基础补助: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办理了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实际面积低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面积高于证载面积、不属于违规增加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属于违规增加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二)有审批机关的宅基地批准手续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在批准手续上注明了建筑面积,与实际相符的,以批准手续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低于批准手续注明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面积高于批准手续注明面积、不属于违规增加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属于违规增加的,以批准手续注明面积为准。(三)未经批准建设和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抢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认定,不予补偿;(四)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

8、行。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畜禽养殖场等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对其项目批准证书、合同、实际经营内容和证照情况进行认定,按照上犹县集体土地上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256号)进行补偿。第四章 返迁安置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安置和房屋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补偿、基础补助、奖励、安置补助等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不再进行其它形式的安置。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选择房屋安置或宅基

9、地安置:(一)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没有安置的士官;(三)户籍在被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四)征地和房屋征收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未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居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范围: (一)户籍不在

10、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士官,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认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和补偿:(一)按照“1:1”的安置比例,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

11、屋的总面积与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进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全部房屋面积或者按照最接近原则选房后剩余面积不足35平米的,不予进行房屋安置,按照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货币补偿。(二)安置房户型分三室两厅(约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约100平方米)、两室两厅(约80平方米)、两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杂物间的面积为6平方米左右,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和小区配套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具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将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安置房的具体面积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中明确。(三)安置房的购置基准价格为非电梯楼房500元 /平方米,电梯房6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

12、的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基础补助、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费用按照征收安置协议中明确的安置房面积,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剩余款项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基础补助、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费用不足支付房屋购置款,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足房屋购置差价。被征收人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购置基准价向征收人补差,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四)安置房屋实行期房或现房安置,由征收人建设房屋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安置房屋户型设计以公布的户型设计图为准,安置房屋应按规定分摊公摊面积,一套安置房配一间杂物间(也可以不

13、选杂物间),一户安置户杂物间最多不超过两间,杂物间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在选择安置房屋的同时,在同一安置区域内选择杂物间。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办证为准。(五)安置房屋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完成搬迁弃房并由征收人验收或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到位的时间来确定房屋安置证的序号。被征收人凭房屋安置证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提供的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发布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房的,其房屋征收安置证序号作废,在其他被征收人选完后再选房,房屋征收安置证序号在正式选房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六)安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14、土地,可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办证费用由征收人负责,房屋所有权证办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确需更名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如被征收人申请办理安置房转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评估价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七)安置房屋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标准的普通商品房入住标准,具体建设标准在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安置房水、电、有线电视主管网线到门户外,入户手续和费用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和负责。(八)房屋征收部门在集中建设的房屋安置点内按照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总面积的5%配建店面、写字楼,按照安置户的实际安置房面积为

15、依据分摊作为安置户拥有的店面、写字楼股权。店面、写字楼不分配到户,实行统一管理,房屋收益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多余收益按照股权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在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第十九条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和安置:(一)从2013年5月1日以后,县城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不再设置宅基地安置点,县城规划区核心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如选择宅基地安置,则在县城规划区控制区内的安置点进行宅基地安置;2014年元月1日以后,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内不再设置宅基地安置点,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如选择宅基地安置,则在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安置点进行宅基地安置。(县城规划区、控制区、核心区划分见附件5) (二)安置宅基地标准户型面积为90平方米和60平方米。在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占地总面积内,按照 “1:1”的安置比例和符合宅基地标准户型的最接近原则进行安置,安置被征收人全部或剩余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面积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但不足60平方米安置一套6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全部或剩余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安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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