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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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

2、、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第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

3、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按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单项或批量投资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主管设备、审计、财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监察处、校工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图书馆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领导组织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五)审批重大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六)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七)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八)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组织和协调

5、学校各类招标活动,招标办设在审计处。招标办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招标办副主任由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分管招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有:(一)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二)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报批手续;(三)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四)办理委托招标项目手续;(五)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一般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六)发布自行招标项目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七)组织编制自行招标项目文件;(八)必要时由审计处委托编制标底;(九

6、)发售自行招标文件,收取自行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十)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十一)组建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十二)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等自行招标活动;(十三)宣布自行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十四)审批自行招标一般项目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五)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十六)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十七)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十八)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十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二十)完成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监察处和校工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7、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有:(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四)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五)选派监察员或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1.监督学校招标方式的确定;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4.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7.完成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业务归口职能部

8、门为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与开标与评标过程;(七)参与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第十一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以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处、审计处(招标办)、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招标领导组,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重大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处长(招标办主任)任

9、副组长。一般项目由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审计处长(招标办主任)任副组长。项目招标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有:(一)抽派人员协助招标办组织项目招标活动;(二)限额招标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确定成本控制价;(三)审定招标文件;(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五)抽签确定评委;(六)组织招标预备会;(七)参与开标、评标过程;(八)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九)协商解决招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十)填写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确认委托招标的评标报告。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执

10、行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公示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招标办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及投诉。第三章 招标限额第十三条 凡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学校招标办,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第四章 招标方式第十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

11、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是指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由我校自行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招标办实施的招标。第十五条 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第十六条 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

12、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重大项目经请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一般项目经请示招标办主任同意,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四)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按审批意见执行。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八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

13、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学校招标办审批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第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第二十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第五章 招标程序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后,至少提前1个月向招标办申报,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由招标办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报批手

14、续,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处审批意见,分别填报河南大学自行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或河南大学委托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的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程序。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程序:(一)招标办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三)招标办按规定委托合适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四)招标领导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五)需要时审计处委托编制标底;(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对其实地考察;(七)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八)在监察处监督下,招标领导组抽签确定评标专家;(九)招标办组织相关人

15、员参加开标、评标;(十)招标办在河大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十一)招标领导组确认评标结果;(十二)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十三)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第二十四条 自行招标程序:(一)招标办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三)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四)招标领导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五)需要时审计处委托编制标底;(六)招标办在河大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七)招标领导组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八)招标办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九)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十)在监察处监督下,项目招标领导组抽签确定或由招标办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十一)招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十二)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十三)必要时招标领导组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十四)招标领导组填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十五)招标办在河大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十六)公示无异议,招标办确认评标结果,签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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