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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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是指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四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

2、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以及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信用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负责本市信用监管系统建设、维护、管理,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

3、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标准等信息。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一)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信息;(二)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三)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四)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五)单位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六)慈善捐赠、包村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

4、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二)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以及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信息;(三)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四)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六)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需承担责任的信息;(七)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八)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九)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5、十)高管失信信息;(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十二)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信息;(十三)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十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项目等的信息。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国家、省

6、、市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和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信息提供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归集信用信息时应告知市场主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市场主体在本市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录入;或者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后,由系统自动抓取。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信用”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市公共信息平台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

7、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依托市公共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市和本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第十六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出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七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价。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待市场信用评价形

8、成一定规模后,将其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以及信用降级进行综合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市场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信用降级为D级。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

9、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AA、AA、A(A+、A-)、B、C、D六个信用等级。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A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

10、类市场主体为C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一)AAA级,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二)AA级,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三)A(A+、A-)级,“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四)B级,分值为850分至959分;(五)C级,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六)D级,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基础信息

11、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诚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信息属市县级及部门、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信息属省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2年;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3年;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诚信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失信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至400分的,有效期为3年;信用降级信息有效期为5年。其他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

12、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与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市大数据中心数据库并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第二十五条 对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并享有以下权益:(一)轻微违法行为以信用承诺代替,予以免罚;(二)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三)优先推荐表彰奖励对象;(四)在申

13、请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六)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七)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八)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第二十六条 对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一次随机检查,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自觉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一)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开其违法行为;(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三)增加检

14、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四)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第二十八条 对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如出现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评优评先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

15、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影响信用分级分类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归集原因造成分类结果不准确,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信息归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

16、,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第三十二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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