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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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履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36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有关文献精神,为了保证教育局政务公动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投诉解决,坚持如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第三条投诉人觉得市教育局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措施的规定进行投诉。(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状况的;(二)服

2、务质量差、应当协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协助解决的;(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状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状况的;(四)相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存在假公开现象的;(五)存在其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第四条投诉渠道投诉人可通过网上“市教育局局长信箱”、“政风行风信箱”进行投诉,拨打“局长热线”电话投诉,拨打市教育局监督投诉电话投诉,也可直接向局行风办进行投诉。第五条对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实行主管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局行风办、纪检监察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群众投诉、征询的办理和答复;局行风办负责

3、群众投诉解决的协调和督办。第六条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状况登记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办理。办理状况应如实反映在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状况登记表中,并做好有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第七条对群众投诉与征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科室、所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状况登记表当天及时贯彻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并电话或书面告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成果答复投诉人;(二)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状况登

4、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成果答复投诉人;(三)因特殊状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成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上述答复应同步抄送局行风办。第八条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时波及其她部门的,应尽量协调解决。第九条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科室、所属单位对其投诉解决成果负责。第十条对不按规定期限解决群众投诉的科室和单位,由局行风办对该科室和单位发出督办告知单,督促该科室和单位及时办结。第十一条局行风办将适时发布各科室和单位办理投诉状况,并将投诉解决状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科室和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第十二条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行风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襄樊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状况登记表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解决状况登记表投诉人被投诉单位投诉时间投拆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承办单位解决意见解决成果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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