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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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71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

2、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三)大连市建设工程

3、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第四条 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第

4、五条 企业农民工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已经参保缴费的,须提供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第六条 企业办结缴费手续后,到农民工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两张近期一寸照片;2、缴纳农民工两险缴费收据;3、大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供养人登记表。第七条 企业须建立参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发放明细,办理后应及时交给农民工本人持有,农民工本人要在发放明细上签字确认。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每月农民工人员增加、减少情况,

5、填报单位农民工增加花名册和单位农民工减少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及时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单位增减人员变更手续。第九条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保险关系。第十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新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文件确定;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十一条 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参加基本医

6、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两险费。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为农民工缴纳两费,逾期不缴纳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四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后,从应缴费而未缴费之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第十五条 企业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月1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对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的农民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的,不需

7、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对流动期间无法连续缴纳两险费的农民工,再次缴费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计算医疗保险等待期。第十八条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从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按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规定由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第十九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医疗费用由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垫付,

8、待医疗期终结,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企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1、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

9、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3、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限额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限额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限额6万元。4、转诊异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民工转往外地就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参保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经治医师开具并经医保科盖章的转诊单一式两份、医疗保险证、医疗

10、保险IC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二)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职工医疗保险转往外地就诊介绍信,并与参保人签订转往异地医疗协议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企业农民工转往外地就医出院后应提供以下材料:医保协议书、医院收据、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交给本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由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民工因探亲或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支付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企业农民工因探亲或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工本人、家属或企业须

11、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前往或打电话至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姓名、个人医疗保险号、所住医院名称、入院时间、病情诊断。出院后由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或农民工本人、家属持相关材料(探亲证明或急诊病志、急诊抢救门诊收据、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第二十六条 企业农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及本人身份证。出院时,须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并结算个人医疗费。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民工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

12、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结算;未签名及不符合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企业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查验其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本人身份证。发现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九条 参保农民工应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严禁涂改或转借他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参保农民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须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待遇给付。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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