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办税服务承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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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办税服务承诺制度办税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和更新纳税服务观念,提高国税部门工作效率,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树立国税部门纳税服务形象,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税服务承诺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办税服务厅。第三条办税服务承诺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承诺、统一规范、限时高效、公开透明、违诺必究的原则。依法承诺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承诺,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对服务事项的内容、时限、方式等依法予以明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承诺应统筹规划标准一致、统一部署、规范开展.限时高效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承诺内容应

2、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对承诺事项在时限上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不高于法定时限。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承诺内容作为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必须在办税场所、国税网站等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增强透明度。违诺必究的原则。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应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四条威海市国税系统公开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承诺以下内容:(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二)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认证、抄税、领购普通发票等事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三)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环节办结。(五)对符合国家即征即

3、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福利企业,在税款入库当月征期结束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环节税款退付手续。(六)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出口企业电子口岸资格审查当日完成,出口退(免)税登记审核确认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七)有具体内容、线索,非重大、突出的举报案件,25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毕。(八)国税机关负责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九)对纳税人的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进一步请示、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十)除重大、特殊情况,对企业的稽查60日内完成。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和落实办税服务承诺制度,结合实际对办税服务承诺事项进行完善、根据需要进行拓展,对承诺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质量及标准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经济处罚。罚则由各市区级国税根据具体承诺条款制定。第七条本制度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纳税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

5、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或通过电话办理纳税事宜(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引导或转交经办部门的制度。第三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各部门及办税场所进行咨询、申请办证、申报纳税及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被问及、接触的第一个业务受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第四条首问责任制受理事项分业务受理和投诉受理。业务受理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辅导、政策咨询、减税免税、发票领购、发票代开等。投诉受理包括:窗口服务态度、税务人员执法情况、税务案件举报等与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所有投诉。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及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为纳税人着

6、想,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第六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咨询、投诉等事宜,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做好登记并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资料,待其完备手续后限时办结。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但具体承办人不在,能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办理的,应予以办理;确实不能替代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转交具体承办人。如责任人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负责向纳税人说明。第八条纳税

7、人办理事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纳税人来访的事由,负责引领纳税人到主管部门,让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第九条受理事项需经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第十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部门一同解决。第十一条首问责任人确因工作繁忙或其他紧急办理事项无法履行首问责任时,应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后,移交其他工作人员,由接收人履行首问责任职责。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事项不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

8、人必须耐心向纳税人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态度生硬,推诿不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预约服务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优质的纳税服务,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树立国税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可以与国税机关预先约定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或者申请国税工作人员上门提供纳税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国税机关可以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时间,上门提供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服务.第三条预约服务的对象包括所有纳税人.第四条预约服务可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三种方式。第四条各级纳税服务管理部门为预约服务的受理部门,应设立预约服务登记处理簿,并

9、向纳税人公开预约服务电话。第五条 预约服务的时间包括国税机关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纳税人提出预约服务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约定,重要、紧急纳税事项可以随时预约。国税机关提出预约服务具体时间应与企业协商确定,重要、紧急纳税事项可以向企业说明.第六条纳税人可以预约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范围包括:(一)所有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发售、代开、纳税申报、报税认证、税款征收等相关业务;(二)税收政策咨询、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操作咨询和辅导;(三)一般纳税人认定、减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实地核查等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四)双休日、节假日等公休日需紧急办理的涉税事项

10、和其他涉税事宜。第七条预约服务工作流程(一)受理。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通过电话、网站和当面提出的预约服务申请,填写预约登记处理簿,记录申请服务内容、预约时间及通讯联络方式.(二)确认。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申请服务内容所属职责,与分管相关职责部门沟通,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预约服务受理人填写预约服务卡,记录基础信息、服务内容和时间、反馈时间,于当日内将此卡一式三份传递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备注:一份受理人留存,二份承办人)告知纳税人确定的服务时间。对通过网络提交预约申请的,向申请人发送预约服务确认单,并填写预约服务卡并传递给相关工作人员。(三)办理.承办预约服务人员在接到预约服务卡后

11、,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相关服务时限和纳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服务完毕,承办人在预约服务卡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请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意见栏,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交纳税服务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第八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预约服务时,要遵循服务承诺和纳税服务规章制度,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应付、拒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第九条对需要多个科室配合的预约服务事项,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协调各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予以解决。第十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承办部门应提前1天告知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再提前告知到预约服务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第十一条对超

12、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场的纳税人,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第十二条纳税人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提请考核部门给予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提醒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和更新纳税服务观念,让纳税人全面、便捷地了解税收政策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减少纳税人因非主观原因造成不必要的办税过失,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纳税提醒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有效方式对纳税人办理有时间限制的各项涉税事项进行提醒,避免纳税人因不及时办税而受到税法处罚或丧失权益等情况

13、的发生,减少纳税风险的服务措施.第三条根据具体提醒内容,纳税提醒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对于涉及全市纳税人的事项,可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提醒服务主要内容应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环节,具体包括新办业户提醒、办税事项提醒、税收预警提醒、纳税人权利提醒、其他涉税事项提醒。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书面通知.通过向纳税人送交书面文书进行告知的形式,实施提醒;(二)口头告知.针对个别纳税人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电话告知、约谈告知等形式,实施提醒;(三)发放纳税提醒卡、通知单。对纳税人

14、出现的共性的问题,通过普遍发放提醒卡、通知单的方式实施提醒;(四)召开专题会议。重要税收政策、税收政策重大变更、办税程序及时限变动以及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可以通过召开纳税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实施提醒;(五)新闻媒体公告。通过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体发布公告,集中向纳税人提醒;(六)纳税建议书(七)其他方式.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提醒到户。第六条办税服务大厅、网站应设置“温馨提醒”栏,提示纳税人当月应当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和时限,以及节假日按规定顺延申报期或认证报税期的时限,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来回奔波,提高办事效率。第七条除本制度有具体规定的外,纳税提

15、醒的具体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进行明确。第八条新办业户提醒对象包括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和首次办理涉税资格认定、涉税审批事项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根据新办业户经济类型,主动提醒纳税人所有税种涉税申报期限、应报送的税务资料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企业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企业电子口岸资格审查、各类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等事项进行提醒,并告知相关事项办理手续和应提供的资料。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醒纳税人帐簿设置、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处罚及暂定期满的时限.第九条办税事项提醒包括按时申报提醒、发票相关业务提醒、出口退(免)税提醒等。按时申报提醒包括增值税申报提醒、企业所得税申报提醒、消费税申报提醒、利息所得税申报提醒。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征期结束的前两天,及时统计出当月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通过短信提醒、电话提醒,督促其按期办理申报。发票相关业务提醒包括普通发票验旧缴销提醒、金税工程发票认证提醒、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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