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确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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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技术路线和方法以团风县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和 2011年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及其 他相关数据为基础,以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线划影像套合图为 外业调查的底图,同时准备好权属调查表等各种表格和基础资料。对在外业调查和指界过程中发现界线有争议、有调整或地类有变 化,要做好重新指界和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调查工作,在工作底图上进 行标注,同时做好界址核定、新界址点的选址以及地类变更等工作, 并按规范要求做好外业调查表的记录。开展内业数据整理和建库工作。把外业调查的初步成果数据录入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中输出各项成果资 料,再反馈到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镇村两级)进一步核对,

2、确认无 误后,输出最终的成果资料。最后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登记申请, 经审核公告,无异议的登记发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并提交验收。(三)划宗方法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 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 路、河流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 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 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当一个集体宗地内有 国有建设用地,难以划宗时,也按照此办法处理。小于二次土地调查 最小上图面积(400 平方米)的建议不要设置宗地,按照上述办法处 理

3、。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一宗地有多个权利人的,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的,划分为一 宗地,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归属不明的地块可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 或单独划宗。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 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四)宗地编号方法按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进行,以县级行 政区为单位,按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 地号五级19 位层次码编码。四、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包括工作底图制作、调查表印制、权属档案资料收集等 等。工作底图是指1:10000 村级线划影像套

4、合图和1:10000标准分幅 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分幅权属界线图,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 西安坐 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 国家高程基准”;调查表包括集体土地所 有权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权属调查表、外 业调查表、飞地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来源情况说明书、集体土 地飞地承包情况汇总表等;权属档案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 料和 2011 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权属档案资料,历年地籍发证和土地 登记有关资料及土地统计台账、统计薄、面积量算手册等其他相关材 料。在前期准备工作中要求各村了解各类表格的填写情况,掌握两套 工作底图的判读,完成内业预判读。(二)地籍调查1、外业调查

5、外业调查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中核定的权属界线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 和签字。若权属调查手续不完备的,或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 应进行补充调查,在内业预判读的基础上,组织“三老”人员(老干 部、老队长、老农民)到实地调查指界,经与邻村指界人员落实界址 点和界址线后,在国土资源局和各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组织协调下,会 外业调查人员,完成指界和界址点、线的设置,完成初步地类调查, 对已经发生变动的,进行新增地物补测,如有明显参照地物的,直接 在 1:10000 村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精确标注;如无明显参照地物 的,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其位置,并在

6、现场埋设界桩,统一利用 GPS 先进设备进行测量,采集界址点坐标数据,填写权属调查表、外业调 查表。调查时须由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 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农民集体所有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 出具证明,国有使用者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 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 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 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 视为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乡(镇)

7、人民政府、国土所负责调解, 协调不成的报土地权属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保留两位小数)为计 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平方米(保留一位小数)表示。地类面积的 统计汇总,按照 2011 年土地变更调查的现状数据库,对宗地范围内 的各类面积按照一级分类进行汇总统计,县内工作界线内的所有宗地 面积之和要跟省下发的控制面积严格相等。根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 地籍图。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宗地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制作宗地图,从农村地籍图上蒙绘或复制,宗地 过大或过小可调整比例尺绘制。2、内业处理内业工作人员对外业调

8、查资料进行整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 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把外业调查的情况,输入到信息系统当中,生 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输出的主要成果为:宗地图、权属调查表、面积量算表。3、界址确认把输出的成果资料反馈到各村进一步核对,如仍然存在疑问的, 各村提出书面意见,再进行核实调查、制作成果,直到完全正确,双 方才可在权属调查表上确认盖章。确认盖章主要分两项,其一是本权属单位盖章,其二是相邻权属 单位盖章,村级集体土地盖村民委员会的章,乡(镇)级集体土地盖 乡(镇)人民政府的章。本权属单位盖章在成果资料核对无误后完成,需要盖章的表格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集体土

9、地权属 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情况说明书,飞地调查表等。相邻权属单位盖章分两种情况:一是乡(镇)级行政区域内部各 相邻权属单位之间的盖章,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协调,完成相 邻权属单位盖章;二是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相邻权属单位的盖章, 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在相邻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衔接下,完成 相邻权属单位盖章。(三)提出申请1、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登记所需材料(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代表人身份证明;(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4)集体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 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所有证等);实施1962 年

10、农 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依法确定为农 民集体所有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土地权源依 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具结保证 书,并经乡镇、村两级盖章确认。(5)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6)其他有关材料等。2、申请材料的填写 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即:土地所有者情况, 宗地的自然状况,提供的权源材料,需要说明的情况,以及土地登记 申请人签章等。(1)土地所有者情况根据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2)宗地自然情况参照宗地图和其他成

11、果资料进行填写。(3)提供的权源材料一栏按如下方法填写: 第一种情况:本宗地时,填写“集体农用地所有权来源情况说明 书(具结书)”;第二种情况:飞地时,填写“1.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情况说明(具 结书);2.飞地调查表。”(4)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不需要说明)。(5)土地登记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填写申请时间。3、共有土地所有权申请登记宗土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可确定 共有土地所有权,共有土地所有权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土地拥 有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者按照协议约定,对按份共有所占份额的农 用土地分别申

12、请登记,其宗地图为共有土地总图,不能明确某一个农 民集体所有者所占份额的具体位置。(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其共有土 地不分份额。在不能明确各自份额的前提下,共有土地的全部所有者 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权证。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其截至点须由全部所有者及邻居指界确认并盖章。共有情况在土地所有证记事栏内备注说明。4、权属审核经申请,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土 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经办人提出意见,报乡(镇) 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根据乡(镇)级初审意见,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审核土地权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

13、楚、面 积是否准确等内容。5、进行公告经初审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在本行政 区域内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告期限 15 日,如申请人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异议的,进 行复核;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准予发证。6、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核准,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集 体土地所有证。7、整理归档、数据入库 县国土资源局收集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文 件、资料、图件,并及时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 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 立共享机制相关规定:(一)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

14、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 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 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 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 存在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解处理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二)规范登记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补充完善; 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 误的,及时予以更正。五、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 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

15、入重要议事日程, 精心筹划组织,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推进。我县 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 分管副县长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长 为成员,负责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工作专班,办公地点在县国土资源局,其成员 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 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县外侨办主任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乡 (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过程中所产 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各有关部门

16、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 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 查;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 面问题;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 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 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内集 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工作,组织土地 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履行指界签章、申报登记等法律手续。(二)经费保障按照三部委和省、市的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三)宣传发动县政府制定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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