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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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公司承担并纳入预算管理,在公司福利费中列支。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控(参)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及上

2、级部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对所属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四) 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单位体工档案内容必须一和条件的要第六条 人事处职责(一)负责组织职业病的工伤鉴定和理赔工作;(二)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三)负责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对因各种原因脱离劳动关系的员工

3、,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参加公司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后患相关职业病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七条 所属各分公司(一)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三)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定期组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负责完善现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四)负责创建和保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卫生档案。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第八条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有化学因素及物理因素。化学因素有汽油、苯、酸碱等;物理因素有噪声、高温。职业危害

4、因素在库站的分布情况及接触岗位见附件1。第九条 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未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只需进行常规健康体检。第十条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要求(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一条 在岗职业健康检查要求(一)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二)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按照职业健康监

5、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于需要复查的,要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第十二条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要求(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三条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在其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与在岗期间相同。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一)各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要

6、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体检计划录入到HSE信息系统;(二)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等提供给委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用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三)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工的普通健康体检也宜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体检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十五条 体检完毕各单位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一)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体检结果要一式

7、两份,一份由受检本人签字后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由所属分公司保管;另一份由员工本人保管;(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在HSE信息系统中录入。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所属单位须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

8、诊断;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工伤保险理赔。(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四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作业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油库、加油站等工今天12点30正式开考的作业许可监护人考试,也是沿用作业许可审批人考试题库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属分公司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员工公布。

10、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在日常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二十四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投资规划计划部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对预评价报告组织内部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并

11、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或试运行期间,各分公司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五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档

12、案基本概况(附件5-1);(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附件5-2);(三)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附件5-3);(四)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附件5-4);(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附件5-5);(六)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附件5-6);(七)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5-7);(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原则上由各分公司创建和保管,基层单位应根据公司要求,创建或保管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的文件材料。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能录入HSE信息系统的档案不再保留纸质档案。各部分内容的职业卫生档案创建和保管形式

13、见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建议创建级别、保管形式和保管期限表(附件5-8)。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HSE信息系统上报上年度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同附件5-8中备注为“HSE信息系统填报”的部分),同时创建和保管好其他部分档案(内容同附件8中备注为“线下创建或保管”的部分)。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档案的年限可根据价值一般定为5年和10年,保管期限见股份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建议创建级别、保管形式和保管期限表(附件5-8)。凡是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入永久保管档案。凡是反映职业卫生管理一般性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

14、列为定期保管档案。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管理、借阅和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认真归档,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和擅自翻印。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职业卫生档案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开公司时,若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分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及接触岗位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和周期 4. 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目录 5. 职业卫生档案附件1: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区域及接触岗位类型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区域接触岗位油库汽油油船收发码头、罐区、输油泵房、发油台、计量间、化验室、油气回收装置卸油员、付油员、计量员、质检员、现场管理人员、维修工苯等有机试剂化验室化验员酸、碱化验室化验员噪声输油泵房、消防泵房、发电机房司泵工及电工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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