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奖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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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奖罚管理规定编制:通风科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奖罚管理规定第一条、通风系统管理一、通风系统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一)采面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2的;(二)采面上下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2/3的;(三)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1/3的;(四)风门连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五)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六)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二、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一)敞开

2、风门不关的;(二)看风门人员擅自脱岗的;(三)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四)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五)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六)井下矿车通过风门,因不注意保护而擅自破坏风门,形成单道风门以及其它原因(如矿车卡、堵风门)形成单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七)所管辖的风门损坏后不主动向通风部门汇报的;(八)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九)违反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串联通风的;(十)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与施工的;(十一)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十二)井下充电硐室未按规程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十三)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

3、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十四)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十五)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十六)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十七)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十八)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转的;(十九)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二十)井下“一通三防”及装备,不经通风部门同意而擅自拆除、损坏、移动者(除承担造成的事故后果外,其中罚材料70%费);(二十一)矿井反风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能实现反风或反风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二十二)不坚持以风定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二十三)误透老空巷道的,误透老巷后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二

4、十四)主要进回风巷道冒顶,造成风路堵塞1/3以上的三、未按规定汇报看风门、看风机,每少汇报一次罚责任者50元,一个月累计超过10次,加倍处罚并罚队长200元。第二条、局部通风管理一、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一)看风机人员擅自脱岗的;(二)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三)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超过5米的;(四)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的;(五)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二、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一)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二)超过规程规定距离利

5、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三)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的;(四)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五)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防部和生产调度汇报的;(六)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七)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八)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九)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十)掘进工作面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十一)掘进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十二)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或风量配备不足,造成局部通风机

6、拉循环风的;(十三)局部通风机不完好、设备不齐全或消音器不齐全完好的;(十四)因风筒管理不善、拐死弯、异径风筒未设过渡节、破口、挤压、擦挂风筒和吊挂、接头不符合要求而严重影响工作面供风的;(十五)局部通风机未经验收而擅自启动的;(十六)局部通风机因故障不能运行8小时内不处理的;(十七)掘进工作面开工没有“一通三防”管理措施的;(十八)井下备用风筒不按规定码放,出现乱堆乱放的。第三条、瓦斯管理一、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4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一)瓦检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二)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三)采面上隅角及其它

7、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四)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未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五)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措施的。(六)盲巷没有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七)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或遇地质构造带,不及时补充瓦斯管理措施,或不按补充措施执行的。二、采掘工作面每发生一起计划外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4000元;隐瞒不报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三、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检工,罚款100元。四、瓦斯牌板位置不当、内容不符合要求、“三不对照”罚当班瓦检工100200元。第四条、安全监测管理一、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

8、责任者罚款100200元。(一)采面上隅角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二)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三)监测系统通讯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四)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等不齐全的;二、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400元。(一)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的;(二)未按规定装设安全监测装置的;(三)损坏的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未及时更换或修复的;(四)在用安全检测仪表未按规程规定检验的。(五)监测装置发生故障,维护人员2小时内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更换的;(六)当瓦斯超限达

9、到断电值而不能自动断电的;(七)监测装置丢失或损坏按原值对责任单位罚70%材料费,罚30%工资,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八)未经通风部门同意擅自甩掉瓦斯闭锁装置的;(九)使用单位管理不善,水冲、碰撞瓦斯探头,爆破不按规定移瓦斯探头,或挤断监测电缆,导致误报警的;(十)监测中心屏幕反映井下异常情况,如:瓦斯超限、风机停止运转等,工作人员没有在10分钟内汇报的;(十一)无措施停电造成监测中断15分钟以上的;三、不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或不按时交便携仪的,每次罚责任者50元,造成仪器报废的,按原值赔偿材料费。第五条、综合防尘管理一、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一)爆破作业

10、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或未使用爆破自动喷雾的;(二)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开机不使用内外喷雾或外喷雾不能覆盖滚筒的;(三)不按规定使用洒水喷雾装置的;(四)产尘作业地点不戴防尘口罩的。二、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防尘员罚款100200元。(一)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的;(二)不按规定定期冲尘的;(三)采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的;(四)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五)井下煤矸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六)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洒水管路或有管无

11、水的;(七)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八)矿井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供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九)沉积煤尘超过标准规定的;(十)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的;(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的;(十二)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十三)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其他防尘设施的。(十四)采取防尘措施或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十五)未按规定设自动水幕、除尘风机等防尘设施,或安设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十六)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不按时刷白的;(十七)隔爆水棚位置不当,未及时移动的;三、隔爆设施丢失或损坏,按原值罚材料费。发现井下偷窃或故意损坏隔爆设施

12、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500元。第六条、防灭火管理一、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一)井口房、通风机房、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二)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不按规定存放处理的;(三)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二、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一)井下硐室利用灯泡、电炉等取暖的;(二)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三)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的;(四)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材料存放不

13、符合规程规定的;(五)胶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六)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三、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4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制定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或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门措施的;(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按规定(检测和取样分析)进行预测预报的;(三)防灭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四)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五)出现自燃预兆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六)容易自燃煤层巷道出现空顶空帮未及时进行防火处理的;(七)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的;(八)发生与小煤矿

14、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九)巷道中CO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十)因管理不善发生内因火灾的;(十一)井口房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的;(十二)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有按规定执行的。第七条、爆破管理一、爆破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一)领取运送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的;(二)炸药与雷管混运或混合存放的;(三)一次运送爆破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四)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未按规定乘车、乘罐的;(五)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六)炸药、雷管箱不上锁的;(七)做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八)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炸

15、药、雷管的;(九)利用不符合规定的炮眼装药爆破的;(十)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十一)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悬挂的;(十二)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十三)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十四)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十五)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十六)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校验性能参数的。二、爆破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一)处理拒爆(瞎炮)不按规程规定的;(二)拒爆(瞎炮)、残爆不按规定处理而继续作业的;(三)留有拒爆(瞎炮)、残爆已装药尚未爆破的炮眼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四)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五)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六)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七)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不按规定对爆破地点进行巡视、检查的;(八)无爆破作业说明书或未按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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