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铁运[2006]166 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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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6166号关于印发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特货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为全面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适应铁路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车辆产品依法验收的政府职能,加强铁道部对铁路车辆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对车辆验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车辆验收组织机构,建设验收队伍,强化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改进验收方法,突出过程监督,严格产品准入,控制质量源头,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

2、9年9月22日印发的铁路车辆验收规程(铁运1999123号)同时废止。二六年八月三十日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车辆是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运载工具,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全面完成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车辆验收组织机构,建设验收队伍,强化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改进验收方法,突出过程监督,严格产品准入,控制质量源头,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铁道部设立专门组织机构(称为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

3、实施监督验收。第三条 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两个分支机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第四条 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属强制性监督。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 本规定所述铁路车辆产品是指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第六条 本规定所述验收是指车辆验收人员代表铁道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铁路车辆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铁路车辆产品进行认可和接收。第七条 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 第八条 车辆验收人员要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原则,履行“审核评价,监督控制,认可接收,沟通反馈”的职能作用,落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

5、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第九条 本规定是车辆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依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路车辆验收工作,并设置专门机构(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验收室)负责车辆验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三级管理体制和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铁道部在沈阳、北京、太原

6、、南京、武汉和成都共设立六个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 负责管理区域范围内铁道部派驻在各铁路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车辆验收室,具有“贯彻执行、组织领导、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沟通反馈、协调服务”的职能。第十二条 铁道部在各铁路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大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派驻车辆验收室,负责驻在企业铁路车辆整车造修及重要零部件造修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同时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制造企业相关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第十三条 铁道部在各铁路局(公司)设立车辆验收室, 负责管理铁路局(公司)派驻在各车辆段的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派驻

7、在各车辆段的车辆验收室负责客车段修(A2、A3修)及以上修程和货车厂修、段修、辅修、临修的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第十四条 铁道部设立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局级),下设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主任1名(正处级),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所属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的验收人员队伍建设、思想工作、政策掌握、职责监督、业绩考核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等。第十五条 铁道部派驻在各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大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正处级),较大的车辆验收室(10人及以上)可另设副主任(副处级),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

8、收员(正科级或副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第十六条 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副处职),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科职或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副段职),较大的车辆验收室可另设副主任(科职),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科职或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第十七条 铁路车辆验收系统的各级车辆验收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对管辖范围内的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第十八条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车辆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劳卫司根据工作量(包括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统一核定。铁道部驻局

9、(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车辆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铁路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九条 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必须由取得国家和铁道部相应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第二十条 铁路车辆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铁路车辆产品的制造、维修和进口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车辆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线运行。第二十一条 铁路车辆验收人员应按规定参与铁道部组织的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的准入评价。对于评价合格、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车辆验收系统将其作为供方,对其进行评价与管理。对供方的合格评价,从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物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10、以验证其质量控制能力是否得到持续的保持。第二十二条 车辆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依据国家、行业或铁道部颁质量法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规章、规则)、图样、标书、合同、部令、文件、电报、函等实施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验收工作。不合格产品和未经准入、认证评价的产品,不得验收出厂。第二十三条 车辆验收人员在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时,应参与驻在企业有关铁路车辆产品的技术转让、设计及工艺评审、产品鉴定、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车辆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所需要的图样、相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均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作为双方共同的执行标准

11、。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车辆验收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车辆验收人员要参加对入线检修车辆、报废车辆及报废重要零部件的鉴定确认工作,应参加影响车辆产品质量的主要工装设备的性能鉴定,按规定参加对车辆造修所用探伤、试验、检测设备的性能校验并对使用状态进行日常监督。第二十六条 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车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铁路车辆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并不能解除生产(包括制造、维修和组装)企业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 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第二十七条 车辆验收人员实行聘任制。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可以实行招聘,也可采取组织推荐的

12、形式进行。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人才。第二十八条 各级车辆验收人员应选聘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铁路车辆及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质量管理知识并有一定的车辆制造、检修、运用经验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及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铁道部

13、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验收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三十条 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验收员及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验收员一般应具有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第三十一条 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的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组织考察,铁道部聘任。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

14、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综合办公室主任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会同运输局组织考察,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及所在地铁路局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人事司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其他验收人员的人选,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选荐,铁道部运输局组织考察,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运输局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和铁路局(公

15、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主任验收员、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和聘任,并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劳动关系、社保关系。第三十五条 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的人事档案由铁道部人事司管理;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其他人员及铁道部驻厂(公司)验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管理。第三十六条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的验收人员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列入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或相关铁路局;验收人员任职期间的人事管理以铁道部管理为主,其他关系及解聘、离任、退休后的管理均由铁路局按铁路员工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 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工作人员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铁路乘车证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统一管理,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铁路职工工作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职工工作证的审核、验印、发放、注销和日常管理,同时根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乘车证审核、发放和管理。第五章 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第三十八条 进入铁路营业线的新造、维修及进口的铁路车辆产品均应实行验收,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进行过程监督和确认,由铁路车辆验收系统负责验收的铁路车辆产品,范围如下:客车客车整车的制造;客车整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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