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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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北京师范大学檀传宝摘要:惩罚具有教育意义可以从教育史和教育思想史、文化与法规、逻辑与伦理等多方面加以证明。惩罚的教育意义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合理地使用惩罚是教师的专业权利和义务。许多对于惩罚似是而非的否定,往往是因为缺乏对惩罚款育意义的理性分析,把惩罚与惩罚的特定形式以及惩罚实施中的问题混为一谈,把惩罚之教育意义落实中的问题与惩罚之教育意义本身混为一谈。关键词:惩罚;惩戒;教育性近代以来,由于许多教育思想家的呼吁和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体罚等教育方式、方法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但是,人们在批判体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抽象的人道主义的错误认识,那就是因为对不当惩罚的过激反应而

2、完全否定了惩罚的教育意义。在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的素质教育实践中,这一问题也日显突出。对于惩罚,已经出现了许多认识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偏颇,急需做理论上的清理,以使我们对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或方法有比较理性的、全面的认识。一、惩罚的教育意义关于惩罚的教育意义,笔者认为至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1教育史和教育思想史的证明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都对惩罚的教育意义有清醒而明确的认识、肯定。在我国古代教育思想,尤其是禅宗的教育思想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的强调。在西方,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

3、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

4、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地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育学院的鲍里奇博士(GBorich)在他的有效教学方法一书中强调“惩罚不能确保理想反应”,但同时也指出,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为了让丹尼呆在座位上,有两种选择或惩罚他做额外作业,或奖励他从事某项兴趣盎然的活动”。鲍里奇还在该书中列举了20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反应(主要是惩罚)方式。因此,从教育史及教育思想史的角度看,惩罚做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有鉴于此,不灾简单、绝对地将惩罚与教育上的不民主、对学生的摧残等划等号。2

5、文化与法制的解释对教育中惩罚现象的解释有一定的文化性。在传统文化,尤其是在中国等东方文化中,教师常常被认为“只是执行父母的权力而已”,在执行惩罚的时候只需注意“纪律应当免去人身的因素,如同愤怒或憎恶,而应怀抱如此坦白、诚恳的目标去执行,使学生也知道是为了对他们有好处”。在这种文化形态中,往往不太在意教师对学生实施惩罚的负面作用,相反,合理的惩罚往往会被解释为教师对学生的善意、爱和尊重。这就把惩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了极低的程度。如果我们心平气和地审视整个人类的历史和我们自己的文化特点,注意极端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局限性,不以现代、西方价值观为惟一评判标准的话,对惩罚的教育性的认可可能会容易得

6、多。有关法律法规均对体罚等教育行为做出了禁止的规定。比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28条第2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第38条则指出,应当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8条第4、5款也分别

7、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37条则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对(体罚等)不当处罚以外的教育性惩罚做出禁止的规定。由此不难看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与“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8、”等并不构成完全等同的关系。相反,惩戒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往往被认为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而“简单借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在理论上断然否决教师惩戒权力的存在,只能是自欺欺人,根本解决不了现存教育惩戒随意使用的问题”。为此,应像不久前北京等地对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做出具体现定,以立法形式保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活动那样,给于惩戒权以认可及其行使以法律法制上的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教育者,而且首先是为了保护受教育者,使之获得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3逻辑与伦理的说明首先是逻辑上的证明。第一,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教育中所谓的“奖励”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也包括专门形式(狭义的)的奖励;“惩罚”

9、也是既包括一般的批评,也包括较严重的处分等。其实,奖励与惩罚是1个问题的2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说,惩罚、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举例来说,当我们哪怕是仅仅口头表扬了3个孩子中的1个孩子时,在心理上其实已经对其余2个人造成了实际上的压力(或惩罚)对1个孩子加以表扬则暗示另外2个孩子在某件事上做得不够好这就等于同时批评了另外2个孩子。由此,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反之亦然。第二,奖励和惩罚一样并不必然具有教育性。并非所有的奖励都是积极的教育方法,滥用奖励也可能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如有的奖励可能

10、导致骄傲、溺爱和造成不公正等。因此,如果要使奖励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中性的教育手段,就应把它做为一门教育艺术来认真加以对待。也就是说,奖励需要加以限定后才可能成为有益的教育手段。而惩罚其实就是问题的另外1个方面它也只是需要限定而已。其次,从教育伦理上说,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这可以在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的论述和教育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说明。马卡连柯指出:“如果没有要求,那就不可能有教育。”“我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对我们所不尊重的人,我们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

11、,在这种要求里也就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这就是所谓的“尊重和要求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有了这一原则的存在,即使是采取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禁闭的时候,由于制度上禁闭只对那些可以提出更高要求的学生(限于捷尔任斯基公社社员,不针对普通学生)实施,即使是受处罚的学生也非常容易理解这一惩罚所体现的尊重和教育意义。同样,“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除了“对我们所不尊重的人,我们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这样的证明外,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如果没有教育性的惩戒以制止某些错误的行为,则学生在许多事情上将只能通过成本更大的“自然惩罚”去学习。此外,如果没有适当的惩罚,那么,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

12、的切身利益的教育秩序将难以有效维系。所以,“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从专业伦理的角度看,无条件地回避惩戒权的使用,不仅不会更“道德”,相反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二、惩罚之教育意义的实现1正确认识惩罚的教育意义正确认识惩罚的教育意义对于这一意义的实现非常重要。因为现实中人们往往把对惩罚之教育意义的认可与教育的现代性对立起来,认为惩罚属于“传统的”教育观念,惩罚不够“人道”,等等。虽然体罚等不当惩罚在现代社会被普遍禁止,现代社会的人们在价值取向上也更倾向于否定惩罚的教育应用,但惩罚实际上也可以是对学生尊重的表

13、现,可以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它可能比那种无条件放任学生的抽象的人道主义更加“人道”,就连最“现代”的国家如欧美诸国的教育实践也大量存在不同形式的惩罚。所以,现代教育观只能意味着对惩罚实施的限制和规定,并未完全否定惩罚存在的必要性。另外一个需要正确认识的问题是惩罚和惩罚形式的关系。惩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就其结果来说,可以把惩罚划分为教育性惩罚和非教育性、反教育性惩罚(如体罚)等。就教育惩罚的形式来说,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常常使用的惩罚形式往往包括语言责备、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留校、警告、处分、停学和开除等。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如果因为某

14、一种惩罚形式(如体罚)有问题而全盘否定所有形式的惩罚,显然是一种以偏概全和因噎废食的不理智的做法。正如马卡连柯所说:“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将惩罚与惩罚的特定形式以及惩罚实施中的问题混为一谈都是错误的。2正确实现惩罚的教育性惩罚做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活动中已经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正如奖励并不必然就是具有教育性

15、的方法一样,惩罚也并不必然与教育性无缘。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使用惩罚手段。正确运用惩罚应当注意以下2点:首先是宏观上看,惩罚教育性的实现,应当考虑对惩罚的主体、客体和程序做出适当的规定。特定的惩罚应当由特定的惩戒主体(教师、教师集体、校长等)去实施。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行使相应的惩戒权,超越权限的处罚就不具有合法性。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教师惩戒权或教育惩罚的实施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受到一定程序上的限制。漫无目的、毫无节制的惩罚肯定是非专业的、不科学的,甚至可能是反教育的。其次是惩罚实施中应该注意一些具体的问题。这

16、可将其与奖励的应用做比较。一般来说,在奖励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奖励的指向既是成功的结果,也包括获得成功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出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要恰当。频率指当奖则奖,不能无原则地滥用奖励,力求避免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程度是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不同的对象,要给予不同的奖励,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一些胆小的和没有信心的学生,要多加鼓励;而对一些自尊心强、有骄躁表现的学生,则要慎用奖励,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与公平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奖励的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或特定形式(奖状、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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