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研究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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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研究:CPA 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研究: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一、引言法律风险,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是指主体方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为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在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时,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本文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别从 CPA与客户的角度进行阐述,得出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即文中的 C2(C0-C1)/)的情况下,二者理性地选择相互再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里的合作是指,CPA与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行为选择,即 C

2、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假设二者在业务约定书上已经对相互合作签订契约。二者其他行为决策的组合均视为不合作,并将开始合作以后的合作称为再合作。二、文献综述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中,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即决定审计质量的,不仅仅是一些技术性因素如审计标准、事务所规模与专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客户素质等,一些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律风险等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Kotharietal,1988;Francis,2004;Khuranaand Raman,2004)1-3。刘峰、周福源(2007)运用多种方式检验国际四大与国内所之间审

3、计质量的差异,得出: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角度(指对会计盈余即会计利润的处理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来看,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不稳健,原因是国际四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而导致了低的审计质量4。法律风险对 CPA而言,是指 CPA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苗绘,2010)5。借鉴 Kotharietal(1988)1关于法律风险的三因素分析框架谁可以起诉审计师、诉讼门槛有多高、赔偿责任本文由论文联盟 收集整理有多大,刘峰、许菲(2002)6对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将法律风险表述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指赔偿责任)的乘

4、积。被发现的概率又是谁可以起诉审计师以及诉讼的门槛要求(主要指诉讼的技术难度)两部分的联合乘积,他们的研究也是从谁可以起诉、诉讼门槛的要求、惩处力度等三个因素来阐述我国法律风险较低的原因及其对审 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惩处力度上,相对于美国天文数字般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现有处罚措施太过薄弱,对 CPA与被审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构不成足够的震慑作用。刘峰等研究得出,从 CPA的角度来看,若法律风险较高,CPA就会提高审计质量以降低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较低,CPA则不会尽力提高审计质量,反而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这个结论论证了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决定作用。

5、本文则是从法律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惩处力度(文中称法律风险损失)出发,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对二者博弈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中的作用。在审计质量研究上,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相关博弈研究,如任夏仪等(2006)7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行为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的相关政策建议。赵保卿等(2009)8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公司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行动策略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卢宁文(2012)9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进行分析,得出

6、了审计质量的形成就是投资者、审计师、公司管理层、政府监管层之间进行博弈所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的结论。可以看出,现有文献都是针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博弈来研究行为方决策的相互影响,没有通过合作博弈模型来探讨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三、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法律风险损失是指 CPA在审计活动中因未履行职责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只是针对 CPA而言的,是上述文献综述中提到的法律风险分析框架中的一个因素,即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是赔偿责任)。我国目前 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不高,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 CPA处罚不严,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违规会计师事

7、务所及 CPA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CPA的法律风险损失大多是警告、暂停执业(最长期限为 12个月)、罚款等,导致出现了“被处罚而已,进去几年出来之后又是一个好汉”的不良风气。如在金荔科技事件中,负责审计的万隆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比以前审计失败案例中其他事务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大了很多。金荔科技,全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高科技产品开发、培育、销售等。万隆所是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万隆亚洲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隆所在对金荔科技 200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 CPA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审计,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给报表

8、使用者带来了损失,因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在此事件中,万隆所遭受的法律风险损失是:没收业务收入 50万元并处 50万元罚款 ,对四名 CPA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3万元,另外对主要当事人即万隆所的副主任会计师卫宗泙处以 3年证券市场禁入。法律风险损失中,市场禁入的处罚,是几乎不常用的处罚措施,追溯以前案例,也只有在 1998年红光事件(指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事件)中 CPA受过此类法律风险损失。虽然金荔科技事件中,对 CPA的处罚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可是这也只是很少见到的惩罚。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中,CPA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总体上小而且惩处力度不够大,使得现有规定对 CP

9、A而言无足够的震慑作用。所以本文力从法律风险损失视角并结合博弈分析去研究法律风险损失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是基于我国现有法律风险损失现状的思考在审计市场上,CPA与客户之间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一方面,从客户的角度分析,企业可能因为个人利益隐藏真实信息,以期在短期或一个阶段会有很好的年报报出,可是这不能给企业带来长远的发展。企业需要年报审计,不仅仅是需要依法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更主要的是企业在整体风险管理中,需要借助 CPA的专业意见来发现、识别和应对风险(李晓慧,2009)10。这就需要二者进行合作,在合作博弈的进程中达到某种双赢,各取所需,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从 CPA的角度分析,由于信息不

10、对称,CPA在审计过程中,不易获得客户各种真实信息,同时当 CPA成为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因为自身利益可能隐藏行动或隐藏信息进而做出使客户受到损失的行为选择。从短期来看可能有利,而长期却会危及 CPA行业的存在与发展。鉴于此,也需要 CPA与客户进行合作,在相互博弈中发展各自业绩。所以,CPA与客户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合作是一个行为决策,用在博弈中就是一个行为选择,所以可以从二者的合作博弈中分析,而且对合作博弈的分析应立足于二者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一基础。由于审计质量低下的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对 CPA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所以文章选择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切入,通过对合作博弈模型的具体分析,来探讨

11、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本文力求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去研究 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文章对法律风险损失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给以总体上的一个量化,即文中的 C2,在合作博弈的具体分析中去探求法律风险损失对二者行为选择的约束,并为法律法规制定者在对 CPA的有关法律惩罚措施方面提供些许建议。四、合作博弈模型的条件假设与模型建立博弈分为不重复博弈与重复博弈两种,不重复博弈是指博弈进行一次便终止,重复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在博弈中,相同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本文中的合作博弈基于重复博弈。文中研究的模型,假设只有 CPA与客户两个主体,审计是必须的,所以研究的范围 是二者长期的博弈

12、,属重复博弈,即 CPA与客户在重复博弈中去调整彼此的行为决策。(一)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合作博弈属于“无限合作博弈”的演化类型,即博弈者都认为相互合作的长远利益要大于暂时得到的利益。研究发现,一方面,即使博弈双方要无限合作博弈下去,博弈者也有不愉快、不愿合作的时候;另一方面,即使博弈者不愉快、不愿合作,双方还必须合作下去(张朋柱,2006)11。合作博弈模型是基于 CPA与客户之间进行相互合作行为决策的博弈分析。在进行合作博弈模型的建立时,对现实中的一些常见情况予以简化,如

13、:CPA不止有一个客户;客户也不只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一位 CPA审计;二者在审计中的行为决策是有可选择性的;客户对 CPA提供的信息是分阶段进行,在审计任何过程都能根据需要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信息等。(二)条件假设信息在博弈中很重要,掌握多少信息,决定着各个参与主体是否能正确地进行决策,乃至关乎整个博弈过程的成败。但在博弈过程中,得到的信息是很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方主体很难确切地知道另一方主体的行为选择,即 CPA不知道客户是否对其已经提供真实信息;与此同时,客户也不能确定 CPA是否要履行职责。这就是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在文中,信息透明度就是 CPA与客户相

14、互能知道对方的行为选择,能获得各种需要的信息),减少二者之间交流交流的障碍,进而从总体上大大减少审计的难度,缩减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以此提高审计质量。博弈模型中的条件假设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即博弈的参与者、博弈的顺序、博弈的信息、决策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博弈主体的支付。如表 1所示。(三)模型的建立本文借鉴封铁英12等“CPA与上市公司的审计博弈及其行为选择”中的模型,将审计费用加入到模型中,对重复合作的博弈模型进行展开分析,着重分析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时,法律风险损失对 CPA与客户行为决策的影响,进而分析如何影响审计质量。在二者进行重复合作博弈过程中,会有四种具体的行为选择组合,分别为

15、(审计收费为 V): 1. 当 CPA履行职责而且客户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履行职责的成本,记为 V-C0;客户的支付为 0。2. 当 CPA履行职责而且客户不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审计费用,但没有法律风险损失,记为 V-C0+C2;客户丧失了所获得的被处罚收益 F,支付则为-F。3. 当 CPA不履行职责而且客户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审计费用,记为V-C1;客户丧失了所获得的被处罚收益 F,支付则为-F。4. 当 CPA不履行职责而且客户不提供全部真实信息的时,CPA的支付包括审计费用及法律风险损失,记为 V-C1-C2;客户获得了被处罚收益 F,支付为 F。依此建立博弈模型,如表 2所示。注:前面支付数字表示 CPA的支付,后面为客户的支付。五、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合作博弈分析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分析,是在合作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去探讨 C2的大小对 CPA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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