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53865722 上传时间:2023-08-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3.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失 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范护理保险失能人员 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程序,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XX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 行)和XX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那么(试行)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XX市范围内实施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 能力等级评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 等级评定,是指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失能参保人员的生活 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申请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相 关医学专家,依据XX市长期护

2、理保险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 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护理保险失能参保 人进行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第二章护理保险能力等级评定机构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当护理保险失能人 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 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 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组建医学专家库,并对医学专家进行失能人员生 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的培训;(三)根据医学专家的评定意见,做出护理保险失能人 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最终结论。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3、员会负责本护理保险统筹 区域内的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初次评定、复查评 定。参保人员对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由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处理。第七条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工 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需向社会公开。第三章护理保险能力等级评定程序第八条 在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内,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 导致的生活活动能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需要他 人照护,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 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申请。第九条参保人或代理人申请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2-等级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XX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评定申 请表;(二)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4、三)与失能情况相关的病历复印件、医技检查报告单 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诊断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条参保人或代理人申请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 等级评定时,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交给护理保险 经办机构生活能力等级评定受理处。参保人或代理人应对申 请事项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见附件1续表)。第十一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护理保险生活活动 能力等级评定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 核。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 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如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的材料完 整,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生 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自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护理

5、保险失 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 可以延长30日),做出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结 论。第十二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个 人信息进行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生活活动能-3-力等级评定的申请:1 .未参加本统筹地区护理保险的;2 .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3 .距上次评定结论做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第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评定需求,从 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定 时需要在医学专家中确定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对参保 人疑难特殊情况的合议评定。第十四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前通知申请人或 代理人进行生活活动能

6、力等级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事 宜。申请人应当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评定。第十五条因评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需要参保人员 进行进一步医技检查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 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第十六条 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时,医学专 家依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在评定 过程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安排不少于2名专业人员 对申请人生活活动能力情况进行现场评定,按照XX市长期 护理保险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 量表)进行逐项评分,总评分低于40分,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长期护理的,即符合重度失能标准,专家即可做

7、出评定-4- 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由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进行集体 合议,做出评定结论。第十七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生活活动 能力等级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对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结果 无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评定结论(见附件 3),及时将评定结论告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并将可以享 受护理待遇的申请人通报给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定 意见做出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结论,并填写XX 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能力评定表,评定表包含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情况简介;(三)做出评

8、定的依据;(四)评定结论。第十九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护理保险生活活 动能力等级评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二十条建立护理保险待遇复评机制,根据实际情况 对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复查评定。第二十一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在开展评定工作时,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5- 现场评定情况的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或代办人对初次评定结论有异议 的,应当在收到该评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护理保险经 办机构提出再次评定申请。申请再次评定,除提供本方法第 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护理保险生活能力初次评定结 论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三条自护理保险生活活动

9、能力等级评定结论 做出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人、代理人或护理保险经办机构 认为生活活动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护理保险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查评定。第二十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护理保险 能力等级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医学专家 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医学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第二十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学专家,聘 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掌握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的相关知 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七条参保人或代理人应

10、当提供评定需要的真 实材料,遵守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 按照要求配合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工作。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一)参保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 等级评定的;(二)护理保险参保人拒不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安排的医学检查和诊断的;(三)参保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护理保险生活活 动能力等级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生活活动能力等 级评定的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提供虚假

11、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三十条从事护理保险生活活动能力等级评定的医-7- 学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其予 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护理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 定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失能人员评定工作经费,参照劳动能力鉴 定有关标准执行,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评定费由申请人预 缴,评定通过的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评定未通过的,由个 人承当。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