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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促进外地企业迁入奖励扶持制度办法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在我县集聚,吸引企业落户X,进一步扩大投资,壮大地方财源,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创新、担当”的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扶持对象第一条 可享受本办法的迁入企业包括:X.迁入前在县域外年纳税XX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迁入企业;X.迁入前在县域外年纳税XX万元以上的返乡回迁企业;X.迁入后在县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服务)企业达X个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来自县域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X%的总部经济企业。迁入企业须在X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X县缴纳税款。第二条 迁入
2、企业在X的投资领域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县产业发展导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精准脱贫产业的企业优先享受本办法。迁入企业在X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初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收费及特许经营等种类产业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扶持办法。第三条 X本土企业、返乡回迁企业、落地X的投资企业在县域外投资(承建)的项目(工程)产生的税款,如果缴纳在X县,享受本奖励扶持办法;在县内投资(承建)的项目(工程)缴纳的税款,不享受本奖励扶持办法。第二章 扶持办法第四条 依据迁入企业在我县年纳税中县级留成部分贡献,给予奖励扶持:X.第一纳税年度年纳税XXXX万元(含XX万元)的企业,前X年分别参照县级留成部分的X%给予奖励扶持
3、,第X年起以后每年给予X%奖励扶持;X.第一纳税年度年纳税XXXX万元(含XX万元)的企业,前X年分别参照县级留成部分的X%给予奖励扶持,第X年起以后各年给予X%奖励扶持;X. 第一纳税年度年纳税XXXX万元(含XX万元)的企业,前X年分别参照县级留成部分的X%给予奖励扶持,第X年起以后各年给予X%奖励扶持;X第一纳税年度年纳税XX万元以上的企业,前X年分别参照县级留成部分的X%给予奖励扶持,第X年起以后各年给予X%奖励扶持;X.投资精准脱贫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依据解决就业、群众增收情况和省级及以上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情况,参照上述奖励办法相应上调一个档次奖励扶持。第三章 申报认
4、定第五条产业转移迁入企业、返乡回迁企业在第一个实际纳税年度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送以下材料:X.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X县域外迁入企业享受奖励扶持办法申请书;X.迁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X.X县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第六条迁入的总部经济企业在第一个实际纳税年度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除提交第五条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X.县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及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县域外纳税证明;X.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总部经济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资质架构、职
5、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上述资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均需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第七条审定X.成立X县域外企业迁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招商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及招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招商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政局、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X.初审。X县“域外企业迁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不超过X个工作日。X.复
6、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财务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X.公示。办公室召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复审通过可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X个工作日。X.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确定域外迁入企业奖励扶持企业名单。第四章 扶持兑现第八条 设立奖励基金。为鼓励县域外企业迁洛发展,县政府设立域外企业迁洛奖励扶持基金,根据年度预计奖励扶持额度,按程序设立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确定的享受扶持办法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局按照县税务局提供的税收数据,每季度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兑现企业的奖励资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奖励办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涉及数额大的、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企业享受本奖励扶持办法后,八年以内无特殊原因不得迁出X。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我县其他文件或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域外企业迁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未尽事宜由域外企业迁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议定。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