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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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行社)业务发展的需要, 切实提高柜员工作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会计核算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等有关 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为客户办理储蓄、对公、出纳、信贷、中间业务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并履行相应 职责,享有相关权限,单独承担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第三条 综合业务柜员制的模式:(一)储蓄柜员制。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 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二)储蓄、对公柜员制。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

2、(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 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对公类业务(含对公 现存、现取、本机构内转账)。(三)信贷柜员制。业务范围: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 业务;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四)储蓄、信贷柜员制。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 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信贷类业务(通过 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业务;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 务)。(五)储蓄、对公、信贷柜员制。业务范围: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 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对公类业务

3、(含对公现存、现取、本机构内转账);信贷类业务(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 款、贴现、转贴现业务;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第四条 行社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机构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数量和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合理进行劳动组合,确定合 适的柜员制管理模式。第五条 行社应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对综合业务柜员实行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 制、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 实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营业机构

4、创建“标准基层行社”一般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二)营业机构安全设施齐全,必须符合安全保卫规定,客户办理业务时,能 够对柜员处理业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三)营业机构必须配备适合柜员工作的环境设施,使柜员能集中精力办理业 务,原则上应在每个柜员间安装隔离板,形成每个柜员相对独立的操作间。(四)营业机构每个柜员配置必需的出纳、记账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 作安全、准确。(五)营业机构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并逐步实行行社总部远程联网监控,配备 专门人员值班,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进行。行社总部监控资料要 保管三个月以上。(六)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和风险监控机制,建立健全严谨的劳动

5、组织形式 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七)建立健全符合综合业务柜员制模式要求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 于操作的柜员考核机制。第七条 综合业务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扎实, 无违规违纪(含社会性质)等不良纪录,从事临柜办理业务工作一年以上。(二)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相关岗位操作流程,能准确、迅速、灵活、独立处 理日常业务,持有与所授权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 的能力。(三)必须通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账务核算基本规定第八条 综合业务柜员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一)单人临柜,单收单付。(二)凭码操作,离柜签退

6、。(三)输入密码,实行回避。(四)账款自核,人机核对。(五)账折(单、卡)见面,当时核对。(六)一笔一清,前不清后不理。(七)人员变动,办理交接。(八)互相制约,授权操作。(九)款、章(不含结算专用章)、证、卡自管,专人专箱,自管自用,离柜 收起,营业终了,装箱入库。(十)及时记账,账款相符。(十一)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 记贷。(十二)加强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第四章授权管理第九条 各行社应根据辖内营业机构实行的柜员制模式不同,结合综合业务网 络系统要求,制定严格的授权制度,制度应明确授权职责、授权业务的范围以及各

7、授权级别的限额,并按机构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配置授权模版。第十条 根据业务风险大小,应将业务授权分为对业务种类的授权和对交易金额的授权。对业务种类的授权,应采取本地授权的方式;对交易金额的授权应采 取本地授权和异地授权相结合动态叠加的方式,超过本地授权限额的应提交异地授 权。第十一条 授权人进行业务授权时必须认真审核交易内容,授权人须及时查验 原记账凭证,确保授权交易合法、合规、真实,符合规定方能进行业务授权。第十二条 授权人授权时必须亲自操作,不得将柜员卡和密码授给他人代其进 行授权操作。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十三条 库存、尾箱现金应根据业务量大小进行核定,并按业务量变化情 况,及时进行调整。核定

8、、调整时应下发“库存、尾箱现金限额核定通知书”,考 核时以“通知书”为依据。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按照柜员设置现金尾箱,实行一柜一箱,自管自用的原则,每个尾箱核定限额,营业中现金不足时,经库管员进行调剂,柜员之间不得自 行调剂,超出限额的及时缴存入库。款项交接时由主任或主管柜员监交。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必须设总、分登记簿,“总簿”由库管员管理使用,营业终了,汇总各柜员“分簿”,并与综合业务系统核对,据以登记。“分簿”由各柜 员负责,营业终了根据本日收付传票结计本日库存金额,与综合业务系统核对,同 时盘点库存现金碰库,做到当日结账,账款相符。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业务时发现差错,柜员应立即全数返还客户复点

9、,当面点清,并登记“款项差错登记簿”由客户签字确认。柜员发生的长短款,不论金额 大小,必须坚持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制度,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 理。与客户之间的款项纠纷,柜员不得私自处理,必须交由机构负责人处理。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各柜员结计现金需经主管柜员清点无误,总分簿及账款核对相符并签章确认后,将现金扫数装箱入库。第十八条 建立查库制度。行社总部和机构负责人要按照查库制度的规定,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尾箱现金,并登记查库情况。第六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十九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 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第二十条 柜员领用重要

10、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 责的原则,柜员一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数量原则上为一本。按序号顺序使用,坚 持销号制度。柜员间不得擅自调剂使用。第二十一条 柜员离岗时应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在有关登记簿中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交接时,应由主任或主管柜员监交。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柜员根据当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内重要空白凭证结存 数,与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经主管柜员清点无误后,随现金装箱入库保管。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 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第七章印章、柜员号和密码管理第二十四条 业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1、(一)各种业务印章采用“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办法。按柜员分别配 备相应的业务印章。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 蓝色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二)各种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 岗,应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临时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主任或主 管柜员监交。(三)柜员办理业务时,应一律加盖经办人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 人代盖。(四)各类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一律装箱加锁入库。(五)各种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或因年久字迹不清需更换时,要在“业务印章保 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

12、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并及时上交行社总部,登记造册,集 中销毁。(六)各类印章应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交换使用。(七)各类印章(含个人名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随用随盖,不得预签。第二十五条 柜员必须按规定设置密码,不得过于简单,实行一人一号(操作 代码),柜员密码必须相互严格保密。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做好登记。柜员 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交接,并即时变更密码。 第八章安全与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 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 理,参数设置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授权不准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监控探头必须做到每个柜员装有一个监控探头,其他探头必须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内外

13、,不得留有盲点。第二十八条 行社总部应落实领导代班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监控系统对综合柜 员业务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控资料保存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纳入年度 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 柜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必须序时逐笔处理,一笔一清,防止差错, 对制度规定必须复核的业务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一手清。第三十条 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不得单人在营业机构对外营业;各柜员之 间不得私自串班、顶岗;不得自己为自己办理业务。第三十一条 柜员发生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及账务差错,必须立即向主管柜员 和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积极查找。未能及时查清的,应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 告,不得空库、溢库,不得以长补短。第三十二条 柜

14、员在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时应详细说明原因,经主管或以上级柜 员审批后办理冲正交易,并登记“会计差错登记簿”。第九章检查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审批、备案制度。营业机构在实施综合业务柜员制前 必须向行社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终端和柜员的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等情况。行社除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外,还应对申请营业机构进行实地验收。对符 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营业机构由行社总部审批,报办事处备案。第三十四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柜员应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各类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 阅、保管和销毁的规定手续。第三十五条 柜员不得携带自有现金、

15、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业务凭条必须由客户自行填写,不得代客填写,严禁以客户身份自行存、取款或代他人存、取款。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实行柜员制的劳动组合,必须 明确专人对柜员业务操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的安全控制。第三十七条检查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会计核算质量与会计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 促各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防止各类差错与经济案件的发生。第三十八条 检查监督是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序时性、连续性的监督,在 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监督)柜员不得参与综合业务柜员的顶岗(替班)工作, 切实保证检查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十九条 检查监督人员发现差错应督促其认真纠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 柜员修改业务差错,发现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第四十条 检查监督的责任划分。主管(监督)柜员监督审查后的账表凭证, 在以后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按先追究或处罚当期主管(监督)柜员、再追 究柜员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十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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