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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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

2、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

3、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者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5、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6、;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7、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

8、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9、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10、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

11、,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8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如果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1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单;2、 保险费收据;3、 解除合同申请书;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

13、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

14、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 公 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附表1:保险费率表职业类别一二三四五六年费率()22.534.579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附表2: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保险期间(个月)123456789101112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1、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 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3、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下(不含15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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