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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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程序 2010/10/11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二、先予执行的意义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的判决作为住所,须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有些原告来说,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正常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有的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要求被告给付财物,而是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实施一定的行为,原告的请求往往具有急迫性,法院若等到判决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则为

2、时已晚,被告的行为早已实施,原告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种种特殊情形要求法院把执行的时间前移,移至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就实现其内容。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别的案件,包括:1、追索网关费、扶着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是一条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7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3、;(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物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新晨范文网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先予执行的实质是在判决前就满足了原告的请求,它是以原告的请求在将来的判决中也会得到满足,判决的内容会与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相一致或基本一致为逻辑前提的,这就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即对申请人来说具有紧迫性,若不先予执行,便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使申请人的生活无法维持,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3、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因此,应当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决定先予执行,而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一条件是考虑到先予执行的实效性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如果被申请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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