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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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重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终止。难点: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股权式合营企业这种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

3、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注意与出资多少无关)(三)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划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5、承担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

4、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重点关注: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的行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

5、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放开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注意其中:(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

6、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与内资企业出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在每种出资方式中都有限制性规定。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2、实物出资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3、场地使用权出资(1)场地使用权是只有中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2)中方投资者以场

7、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3)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1)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仅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利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二

8、)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其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一

9、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3、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例: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的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的丙公司在2005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

10、式当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 )A. 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B. 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6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C. 甲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D. 甲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6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答案:BCD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4、同步缴付认缴出资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

11、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例:中方A认缴出资额200万、 外方B认缴的出资额100万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甲。双方约定分期交付出资,第一期均按20交付,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A 交付40万,B交付20万,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又约定:第二期按10交付,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A 交付20万,B交付10万,但是B没有按照规定交付10万,实际只交付5万,已知企业的税后利润90万,问:B能够分得多少利润?答案:B能够分得的利润9025/(60+25)26.47(万)5、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

12、、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例:A和B合资建立甲合营企业,B用银行贷款100万出资。如果这些贷款是以A的财产作为担保取得的、或以甲合营企业的财产为担保取得的或以B在合营企业的财产为担保取得的,那么,无论其向中国银行贷款还是向外国银行贷款,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例: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草案中,关于出资方式的下列约定当中,符合合营企业法法律制度的是()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B、甲公司以已经作为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

13、作为出资答案:D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3、设立外商投资企

14、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

15、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6、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七、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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