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 银行汇票业务知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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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银 银行汇票业务知识问答(一)1. 银行汇票的使用有何特点? 答: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的特点,因此银行汇票深受广大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欢迎,其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成为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 2. 什么是票据的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2、票据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致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二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必须在法定的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3. 银行汇票有哪些当事人? 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是银行汇票的主债务人。申请人不是银行汇票的当事人。 4. 法律上对票据权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

3、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5. 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

4、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6. 是否可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省(直辖市、自治区)内银行汇票业务? 答: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办理省(直辖市、自治区)内银行汇票签发、解付等业务。 7. 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时,“印、压(押)、证”分别指的是什么?营业网点对于“印、压、证”应怎样进行管理? 答:“印”指汇票专用章,“压”指压数机具,“押”指编核押机具或设备,“证”指农信银银行汇票凭证

5、。在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压数机具操作人员不得兼职保管、使用汇票用章或银行汇票空白凭证。 8. 汇票专用章的式样是什么? 答:汇票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厘米,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及12位银行机构代码。专用章所刊汉字,除行名可采用宋体或各行行体字外,其他所刊汉字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汇票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定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汇票专用章所刊名称统一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汇票专用章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9. 农信银银行汇票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是否为签发社(行)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的社(行)号? 答:汇票专用章所刊社

6、(行)号,应为签发社(行)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并非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10位行号。 10. 出票社(行)是否可以自行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订购银行汇票凭证申请? 答:应由出票社(行)所属省级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向农信银中心办理订购事宜。银行汇票凭证将由印刷厂家直接发送到订购单位,并由省级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向出票社(行)分配,农信银中心同时通过系统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处理。 11. 农信银银行汇票的票据号码编号规则是什么? 答:农信银银行汇票的票据号码由8位数字组成,印刷在银行汇票凭证的右上角。其中,农村信用联社银行汇票号码的第一位数字是“1”,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号码的

7、第一位数字是“2”,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号码的第一位数字是“3”。 12. 银行汇票各联次的作用分别是什么? 答:银行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联,出票社(行)在结清银行汇票时代“汇出汇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汇票联,代理付款社(行)付款后代“往来”往账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解讫通知联;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 13. 出票社(行)的经办人员在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时,应注意审核哪些内容? 答:(1)“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2)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3)“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8、 (4)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5)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6)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 14. 对于通过现金方式办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的个人客户,柜台经办人员应对其按何标准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答:对于办理现金汇兑和现金银行汇票的客户,经办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15. 在何种情况下,出票社(行)可以为申请

9、人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答:只有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情况下,出票社(行)方可为申请人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16. 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答:(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7. 农信银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在完成签发后,应对银行汇票凭证进行怎样的处理? 答:出票社(行)经办人员应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 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社(行)专夹保管。 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知识问答(二)18.

10、在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过程中,是否可以手写银行汇票? 答:不可以。银行汇票的签发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如遇打印机故障,银行汇票凭证打印作废的情况,需使用“银行汇票撤销”交易先撤销原签发交易,再重新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不得手写。 19. 柜员在签发银行汇票打印凭证时,如打印失败,可以重打凭证吗? 答:不可以重打凭证,因为该笔汇票已签发成功,凭证号码已销号,必须先撤销原交易,然后重新办理一笔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20. 签发银行汇票时已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可以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吗? 答:不可以。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 21. 代理付款社(行)在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时如发现汇票专用章不

11、清晰或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该如何处理? 答:代理付款社(行)应及时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出票社(行)查复后方可进行后续处理。 22. 客户持农信银银行汇票到异地办理解付,如异地无加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网点,如何处理? 答: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时,柜台业务经办人员可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行(社)名行(社)号表查询了解收款人所在地的入网机构,并向申请人告知开通农信银银行汇票解付业务的范围,如异地暂无加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网点,可通过原特约汇兑系统通汇机构办理解付。 23. 代理付款社(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付银行汇票? 答:代理付款社(行)在收到收款

12、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9)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 代理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4. 银行汇票的出票小写金额是否必

13、须使用压数机具压印? 答:根据关于农信银银行汇票出票小写金额启用打印方式的通知(农信银发200849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以出票日期为准,下同),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入网机构可以使用打印机打印出票小写金额,即人民币符号“¥”与出票小写金额一并打印在大写金额右端。打印方式和压数方式的交替使用期为1年,2009年11月1日以后,压数机具原则上停止使用。压印和打印汇票小写金额并行期间,各入网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受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 25. 哪些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答: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

14、金额的银行汇票。 26. 进行银行汇票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答: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其中,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仍然有效。 27. 怎样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答:银行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最后的持票人,应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如背书栏不敷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银行汇票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

15、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8. 票据的哪些要素是不能更改的? 答: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9. 持票人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如何向银行提示付款? 答: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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