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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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永株安.案例分析案例:在豫西某林区,村民侯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采伐自家责任山上的9株沙兰杨树,而后卖给当地一木材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在出售林术时,刘某曾闸侯某:”这批林木有手续没有?”侯某谎称:”有手续,是白留地里的树木”,刘某信以为真.在未查验任何有关证明的情况下.遂按当地木材市场价格将林木全部收购.经鉴定.9株沙兰杨折台立术材积23立方米.截至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刘某已将大部分树款付给了侯某.此案中,侯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术罪无异议,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术罪,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晟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条明确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术”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术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术材的本案中,刘某收购的术材虽经森林公安机关查汪.确系滥伐的林木.但刘某谎称”是自留地里的树木”,刘某收购这批林术时也是按当地的市场价格议价.其行为不具有上述解释中所到”应当知道”的3神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三24袁

3、志霄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是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作为术材私营企业老板的刘菜在收购木材时.无必要,无义务也没有时间对自己收购的每一宗术材都去寻根溯源.所以.尽管该案中侯某收购滥代林术的数量高迭23立方米,已超过了法释2ooo36号第六条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因刘某事实上受了侯某的欺骗.主观上并无过错.属上述解释中”被蒙骗”的情形.故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从刑法理论和法律解释的基本精神看,刘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案中.耍正

4、确认定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明知”的法律概念和法释200036号第十条中的”确属被蒙骗”的同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司法解释按其是否缩小,扩大或超越刑法条文原来的昔通语青意思界限,可分为限制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利正常解释4种,这4种解释都属有权解释.与刑法有着同等的司法效力非法收响盗伐,滥伐的林术罪中的”明知”.从汉语文字的内涵上辨,是”踢明知道”的意思.但法释f200036号将其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扩张解释,这种解释是对刑法某一条文立法本意的阐明和确认.是对“明知”这一法律规范术语应有之义的诠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从该解释中可

5、以看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收购伐,滥伐林术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出自故意或过失换言之,成立本罪,主观要件既包括故意.亦包括过失因确属被蒙骗.则不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事犯罪学说.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白勺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尽管行为人刘某在收购术材时曾问侯某”这批术材有手续没有?”侯某欺骗说”有手续,是自留地里的树木”.此时,作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业主,刘某

6、就有义务查验侯某所说的“手续”到底有没有,以便验i正侯某的话是真是假;即便是自倒地里的树木.侯菜也应当持有术材台法来源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中也规定:”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无林术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束源证明的木材.农村居民销售个人所有的木材.必须持有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对这些禁止FORESTRYPUBLICSECURITY案倒分析2005年第6期株性规范,作为常年经营术材牛意的个休企业老板刘某是应该知道的

7、.可事实是,刘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仅凭侯某的一句谎言便信以为真.不但将木材全部收购.而且支付了大部分树款.其犯罪状态已经完成,属犯罪既遂.此案巾,刘某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收购木材时.侯菜对其谎称有手续.是自留地里的树木”.从而使刘某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支配和误导之下.导致非法收购滥伐林术这一危害社会后果的现象发生,刘某的行为属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排除性犯罪的情形(确属被蒙骗).因而不构成l犯罪.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也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所喟”确属被蒙骗”,应当首先要求行为人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但由于确实受到了荣骗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结

8、台本案,如果侯某在出售木材时,出具了有关部门(如林业主管部门,村委会,乡政府,乡林业站等)开具的证实该批木材系自留地里林术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即使该证明系伪造,骗取或通过贿买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假证明;或者出具了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出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假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过期无效或是借他人的采伐许可证.刘某查验后,囿于个人识别的能力,经验和水平.难以辨其真伪而信以为真.从而导致收昀该批林木的,属法释【2OOO36号第t条规定的“确属被蒙骗”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虽有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刘某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或审查义务,在程穿上已遵守了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戈过失.不完全具备非法

9、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无犯意即无犯人”便是如此.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主,客观相统一,不搞客观归罪和有罪推定,主观上无罪过即意味着不具有刑罚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和刑事可罚性,当然不认为是犯罪其次,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轻信木材出售者的语言欺骗而未履行必要的棱查之义务是一种过失,这不能成为一种免责理由.随着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天保工程的实施.涉林犯罪不断加剧,木材生产企业步履维艰.木材原料供需矛盾13益突出大部分术材销售者在销售不法木材时,对术材来源不合法的事实采取掩盖和隐瞒态度.而木材收购单位基于原料的短缺和维持木材企业

10、正常生产的需要.也大都对术材来源台法性怠于查究.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心知肚明,心照不宦.宁可信其有(手续).不可信其无(手续),有意为不法木材销售洞开方便之门如果将本案的情形认定为”被蒙骗”则会变相放宽对木材流通过程中不法行为的不追究范围.客观上放纵了违法犯罪,极易使个别不法木材收购单位或个人以此为借口,逃避法律打击.木材流通领域中的漏洞将很难堵死.这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宗旨.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括律建设的基石正确认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术罪中的”明知”,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去探究,去考察,而不能单纯地仅从法律2O0O36号有关规定的字面上去理解.否则就

11、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森棒套安分局)(贾任编辑刘允杰)建立救灾应急大队保护秀美山川王刚云南省曲靖市历年来是森林丸灾多发地区.具有森林防火期持续时间长,点多面广,扑救田难等特点另外,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德合作造林工程,退耕还林2-程和封山育椿工作的开展.淼林面积连年增加.防火任务越来越重.为此,曲靖市委,市政府拽出120万元专款.正式成立了曲靖市民兵救灾应惠大队民兵救灾应急失队蝙制68人.人员主要由农村青壮年,民兵,退伍军人姐成.参照部队服役条例,实行军事化管理,应急太队队员与太队簦订了劳动合同,夸同期为3年,队员连年轮换.保留主要枝术骨干.上半年以扑救森林戈灾为主.下半年烈防雹,防汛等抢险救灾为主民兵救灾应惠太队自组建以来.先后参加丁近20挺森林戈兜的扑救.充分发挥了扑托主力军的作用.最太限度降低了火兜损爽.经云南省政府组织检查评比,曲靖市淼槔防尤工作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3年名-l奎雀第一.目前.以民兵救灾应怠太队为主力军,以林业职工和广大群众为后鲁革的森林托灾扑救队伍正在避年壮大,井在夸后的森林火灾扑救中发挥曼大的作用.(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森椿公安局)(责任编辑李炳凯)FClRESTRYPUBL1C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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