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毕业论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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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与人的受教育权全纳教育的视角摘 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建立在切实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利的理念之上的。如果作为人的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教育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的话,也就谈不上其均衡发展了。作为当今最新的一种国际教育思潮,全纳教育的核心理念之一便是:“教育即人权、反对教育中和社会上的排斥与歧视”。我国已关注到人权问题的重要性。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也成为我国社会和教育发展中关注的焦点。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即是人的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关键词:全纳教育;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受教育权教育均衡发展是一种理想,而理想与现实总是有一定距离的。但是,人的伟大就在于不满足现状,为其理

2、想而努力。虽然我国的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其发展的现状还是不均衡的。教育发展不均衡,有表现在地区之间的,也有表现在各级教育之间的,当然还有的表现在教育领域的其他方面。本文仅试图以全纳教育的视角,着重分析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与人的受教育权问题。一、人的受教育权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起点 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对人的受教育权的看法有很大关系的。在我国,教育有城乡之别,城市与农村对教育的投入随地区的不同而相异;教育也有类别之分,既有普通教育,也有特殊教育,而按照一般的观念,特殊学生是不能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这种二元式体制的存在,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人的受教育的权利问题。全

3、纳教育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教育即人权,不应排斥和歧视任何人”。这一基本的理念强调的是人人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教育与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关系。全纳教育也就是着重以人权的视角和观点来看待、分析教育发展的问题。人的受教育权是人权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尽管在一百多年前许多国家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来保障人的基本的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直至20世纪末,世界上仍然还有7700万适龄儿童失学以及7.7亿成人文盲。1 即使在学校教育体制内,也可以看到还有不计其数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或显性或隐性地被排斥和被边缘化。残疾人受隔离受排斥更甚,他们从小就被人为地隔离在特殊的环境里,即使有机会上学,也只能上特殊学校,长期生活在与

4、普通人作者简介:黄志成(1953),男,上海人,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比较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全纳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全纳教育、国际教育理论与思潮、教育管理、课程与教学、发展中国家教育、西班牙及拉丁美洲教育等。完全隔离的同类人的狭窄环境中。由此可见,人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产生了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这是20世纪后期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一直在努力试图解决而没有很好地解决的问题。因此,这也成为21世纪教育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世界面临这种教育状况时,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适时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思想,无疑为国际教育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5、。全纳教育最初是在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提出的。长时期以来,残疾学生是和普通学生分开来接受教育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残疾学生不能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状况。由于这是由医生或心理专家诊断出来的,是残疾学生本身的问题,因此他们被贴上了不同的标签、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并被送进不同类型的特殊学校。这种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分离式的教育状况,已成为一种惯例常态,人们亦习以为常。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这种医学和心理学观点受到了质疑。许多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教育的这种状况,认为长期将残疾学生隔离起来,不利于他们的生长和发展,主张将残疾学生接纳到普通学校去接受教育。从而在世界许多国家中出现了教育体制的巨大变

6、革,也就是从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二元式的教育体制,走向了一体化的教育体制,普通学校接纳了大量的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这种一体化的教育(在中国叫“随班就读”)相对于以前的隔离式的教育,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一体化的教育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普通学校的问题。因为普通学校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思想观念、教师培训、课程教学、校舍环境)来接纳残疾学生,使得许多实施一体化教育的学校徒有虚名,并没有取得教育改革预期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教育界提出了全民教育(Education for All)的思想,主张教育要面向所有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的学习需求。全民教

7、育的思想促进了全纳教育的发展,从仅仅关注残疾人的一体化教育走向了关注所有人的全纳教育。1994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首次提出了“全纳教育”以及全纳教育的五大原则:(1)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2)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3)教育必须考虑到这些特性和学习的广泛差异;(4)学校要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5)学校要接纳所有儿童,反对歧视。2 纵观全纳教育的这五大原则,可以看到全纳教育是基于所有人受教育的权利之基础上的,是一种以人权为本的教育理念(a rights-based approach

8、 to education)。全纳教育关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目的是让所有的儿童都有权利接受一种没有任何由于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宗教、种族、语言、性别、移居、残疾等原因所遭受的排斥和歧视的教育。因此,在随后的发展中,全纳教育的概念逐渐超越了特殊教育的范围,与人权、民主、平等的社会价值观相联。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48届国际教育大会更进一步地明确指出:全纳教育坚持人人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要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3基于人权观的全纳教育认为,因为残疾或学习困难而受到教育隔离,就像因为种族和性别而受到隔离一样,是违反人权的。全纳是一种权利,是优先于其他方面的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教育一直没有

9、认识到这一点,即使是实施一体化教育,也没有被看作主要是权利的问题,而将一体化教育主要看作是对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加强。如果在一体化教育思想中存在着权利的成分的话,那也是很脆弱的,这种权利很可能被任何对教育质量的考虑而轻易地压倒,因为一体化教育的主导思想是作为一种能满足某些团体和个人的更适当的教育形式。4全纳教育指出,教育是一种权利,意味着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被这种权利所拒绝。尽管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是很重要的,但这不应压倒个人的权利。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萨拉曼卡宣言提出了所有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要关注和接纳那些历来受排斥遭歧视的弱势群体儿童。5即使在普通学校中,也有许多学生是被排斥在学校团体或课

10、程之外的。从各国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看,所有的学生都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应被排斥。但在现实中,确实出现有一些学生由于学习成绩或出身背景等原因而被排斥的现象,这极大地影响到这些学生以后的发展。因此,全纳教育提出的学校要容纳和服务所有学生的思想是与人的受教育权观相一致的,也确实是人权观的一种体现。因此,基于人权观的全纳教育,对现行的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相隔离的状况以及现行的普通学校和社会中存在的排斥和歧视人的现象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要在思想观念、教育体制、学校管理、课程教学以及社会支持、社区环境上进行彻底的改变。此外,全纳教育的发展还具有其深刻的社会意义。萨拉曼卡宣言指出,全纳学校的建立是实

11、现全纳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6 因此,全纳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教育目标,而且也成为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之一。由此可见,要关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首先必须重视人的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人的受教育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基础教育就不可能有均衡发展。二、人的受教育权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自1948年联合国发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问题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在当今世界,人权问题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正如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如果不把人权问题作为一项主要议题,就需要怀疑联合国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也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主题。由于种种原因,一说到人权,

12、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回避的。在当今世界高度重视人权的影响下以及中国改革开放后,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改变了以往在人权问题上的回避态度,开始逐渐关注和重视人权问题。 1991年中国政府在白皮书中首次使用人权等相关语言。1993年成立了中国人权研究会,其宗旨是:研究中外人权理论、历史和现状,普及和宣传人权知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1998年中国人权研究会设立了“中国人权网”,包括中英文两个版本;2002年2月创办了人权杂志(双月刊,中、英文两个版本);定期出版研究报告中国人权在行动;不定期编纂出版中国人权年鉴。2004年中国人权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事件是:将“人

13、权”概念引入了宪法,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2009年中国政府在不断认真总结经验坚定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并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下,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内容包括完善政府职能、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等方面。其中第一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中第五项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其主要目标是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进校外教育,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此外,在计划中也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

14、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人权规划。至今,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21项与国际人权有关公约。人权问题在我国已呈现出逐渐重视、不断改善的过程。受教育是人权的一部分。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各国是从宪法上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本身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生存权和发展权被认为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也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在保证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受教育权的保证对人的发展起着至关

15、重要的作用。人们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要承担多种责任、扮演不同社会角色、遵守社会共同的生活准则,因此需要具备谋生和发展的能力。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仅仅生理的成熟远远不够,还需要在心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成熟和提高,这就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帮助,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正规的教育才能实现。个人在获取知识和接受多种能力的系统训练过程中, 潜力被唤醒了,才智得到了发展, 这就使个人具备了成功地对世界做出反应的可能性以及发展自己更高的适应能力的可能性, 因而扩大了选择机会, 奠定了将来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的基础。有学者也曾指出:“受教育权是儿童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手段,教育可以开启儿童的智慧和能力、陶冶

16、儿童的人格和情操、塑造儿童的精神和灵魂、为儿童创造富有成果的未来,在逻辑和事实上,受教育权被认为是儿童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手段”。7强调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将重点放到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教育走向民主、平等的根本保证。为了保障人的受教育的权利,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从1948年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不断通过具有国际约束的公约来促进各国保障人的受教育的权利,其中主要的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和197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均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明确规定: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1)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2)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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