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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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字】条例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加强工业热力管理,保障工业热力安全运行,维护工业热力经营、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下文是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热力管理,保障工业热力安全运行,维护工业热力经营、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热力,是指热源企业以热水和蒸汽为热媒,通过管网输配,为工业生产提供的热能。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热力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工

2、业热力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工业热力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热力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质监、安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工业热力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发展工业热力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配套建设、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业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工业热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工业热力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工业热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业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条工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以贸易结算计量表为界。表及表前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一条因施工需要,确需对工业热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工业热力设施管理

4、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业热力设施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 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 )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 )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工业热力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工业热力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

5、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的活动:(一) 擅自开启、关闭阀门和排放工业热力 ;(二 ) 擅自并网 ;(三) 依托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其附属设施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四) 向工业热力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液体、倾倒垃圾和杂物;(五 ) 其他损害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五条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核发的工业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第十六条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取得工业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

6、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热设施;( 二 ) 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四) 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五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工业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工业供热许可证。第十七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供用热合同应当包含供热方式、热力参数、用热负荷、用热性质、热价、热费、计量、结算方式、设施维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工业热力供热运行期

7、间,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使用单位。第十九条 因故需要停止供热时,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使用单位 :( 一)按照工业热力设施检修计划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使用单位(二 )工业热力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使用单位( 三)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报告。引起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的原因消除

8、后,应当尽快恢复供热。第二十条未经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改变用热类别 ;( 二 ) 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三) 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四) 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热质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工业热力应当实行热计量。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验。第二十二条制定或者调整工业热力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热力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一到五倍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工业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或者转让工业供热许可证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单位可以中止供热,并处以三万元

10、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改变用热类别 ;( 二 ) 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三) 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四) 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热质量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工业热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1 、工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为追求经济快速的发展,大量的开采能源,同时产生工业“三废”和各种噪声的污染。又有国家对环境治理不及时,近几年导致各大城市环境污染日益严

11、重。面对如此严峻形势,国家陆续提出可持续发展政策,保护环境政策,节能减排政策,来控制工业对能源使用量和工业排放物的等级。如此一来工业的发展就陷入了工厂购买能源污染环境国家治理政策能源价格上涨的畸形循环,再加上处理排放物增加的投资,工业发展进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2 、工业对能源投资日益增加工业对能源的投资从工业能源损耗中可以看出。数据显示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0%,并且逐年递增,如右表(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0%,并且逐年递增 2?3 、国家对节能减排的重视在能源日益减少、环境污染严重等各个方面压力之下,我国乃至世界对节能减排都列为重要的发展目标。我国在“ xx ”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得到的一定的成果,在“ xx ”期间将其列为重大专项。4 、我国已有较好的太阳能产业基础(1) 集热器年产量超过4200 万平米,占世界70%以上;(2) 集热器安装保有量1.45 亿平米,占世界80%以上。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 word 版本支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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