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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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主要是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说明义务等,在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还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和照顾义务。如果产权过户登记的这件事情是由中介机构来完成的,那中介机构肯定有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的必要的材料的。 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1)通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

2、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5)保密义务,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二、二手房过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2、房地产买卖合同;3、房屋交易核准证明;4、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5、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7、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的这些附随义务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而是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过程中才逐步确定的,即便是买卖双方没有通过中介机构达成的交易协议,那卖方肯定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的,这里的协助义务就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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