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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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具有哪些特征?如何来认定是不是合同诈骗罪?以下是网收集整理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相信在您阅读完以后,对合同诈骗罪能有一个较为清楚的了解。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2、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分。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3、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具体手段包括以下5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伪造印章、证件、营业执照、报假假地址,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利用抢、偷、骗来的盖有印章的介绍信、合同书,假冒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支票、汇票、提单、信用证做担保,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

4、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成心,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

5、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归还货款,并承当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

6、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

7、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当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话,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说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归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

8、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当违约责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假设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白,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当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成心。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白,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

9、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当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当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当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当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当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那么构成合同诈骗罪,否,那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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