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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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缺陷 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缺陷 一、股票从发行到上市的行政性操作扭曲了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所固有的内在机制和功能。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都是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需要相应的市场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充分竞争的股票一级市场。企业要在市场上发行股票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基准并且要在严格监督下进行。一般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什么企业能发行股票以及股票价格的确定完全是市场行为。2.股票从发行到上市,一般要经过3至5年的经营时间,并对这期间企业的盈利水

2、平都有严格的规定,否则,股票不能上市。3.公司设立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形成制衡机制,要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中,公司资本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在创立阶段,股票不得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中,虽然在公司设立时,不必全额认购应发行的股票,但对授权资本的额度则有严格的规定,不能超额度发行。5.公司上市后,实行强制性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违反者则予以处罚。而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和股份公司的设立及股票上市和运作中,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机制被行政化了,同西方

3、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作法相去甚远。主要表现为:1.由于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我国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为国有企业改制和融资服务,因此,在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公司的选择上,带有明显的所有制歧视,非国有企业不能与国有企业一样在竞争中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2.与上一点相联系,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制、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呈现出明显的连动性特点。因为设立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制都是要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以及通过股票上市来“圈钱”,所以,只要发行股票,就要千方百计争取上市。3.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融资具有连续性。只要上市后三年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就可以不断配股和增发新股,也不管股东能否得到合

4、理回报,因为融资成本太低了。4.股票市场无退出机制。上市公司能上不能下,一旦企业严重亏损,就由行政部门主导来进行资产重组,这种行政行为使市场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生扭曲,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畸形的股权结构和股票的非流通性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权力配置功能的扭曲和制衡机制的无效。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表现在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

5、市流通,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便固定化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股股东行为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达”,“缺位”现象比较普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都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经营效果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端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

6、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搭便车”行为,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诸如公司控制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失灵”,从而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从而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等所有的权力机构及经营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会”,由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董事长的人选,大股东通过董事来间接控制经理人,监事会成员也由被大股东操纵的股东大会选出。这样,整个公司的控制权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大股东的意志甚至董事长的意志就演变成公司的意志。这样,在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法人财产权同经营权的分离基础上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发生了变形,公司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又回归到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支配,市场经济中特有的现代企业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又被同化为自然人(董事长)企业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现代公司中固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机制遭到了全面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变成了董事长的一人治理。总之,由于国有股东带有“先天”的内在缺陷,因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必然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权力配置功能的扭曲和制衡机制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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