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1 (2)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3602599 上传时间:2023-09-1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诉案例1 (2)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民诉案例1 (2)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民诉案例1 (2)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民诉案例1 (2)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民诉案例1 (2)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诉案例1 (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诉案例1 (2)(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诉案例(1)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

2、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活和变更调解协议?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解题思路本题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

3、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参考答案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

4、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货物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

5、人可以调解协议书进行抗辩。解析1.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有生效的执行依据,而执行依据的形式为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执行依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且民事诉讼法第

6、16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其解决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2.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协议就发生合同的法律效力。3.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相应的生效条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而合同内容对

7、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自行选择。4.根据传统的观点,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有两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民事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货物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或者效力发生争议,则应当对货物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应当为调解协议的合同关系。如果是申请变更调解协议,则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主张变更调解协议或者反对变更调解协议的理由;如果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同样是主张撤销或者反对撤销的事实理由,但是,如果法院

8、依照申请撤销了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自始归于无效,此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则只剩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只能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应注意的问题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1.民事诉讼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9、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3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

10、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那的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与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仅仅相当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自行处分;后者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且对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不得提起上诉。2.目前来看,在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三种: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等;公正机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仅仅是一般的合同,不具

11、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3.虽然近些年来,对诉讼标的的争论比较多,现在越来越对的人主张诉讼标的应当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还是将当事人双方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而且就一般意义而言,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也比较容易掌握。居住A地的王某因公出差到B地,发现该地某商场出售的C地生产的微波炉十分的便宜,于是购买了一台。回家安装后,功能一切正常。但是,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王某的儿子王顺自己在家用该微波炉烘烤食物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王某的儿子左眼严重受伤,家中的其他一些物品被损坏。问题:1.分析本案中涉

12、及到的法律关系?2.王某家就此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问,可以向哪些人提起?如果王某家对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则C地的微波炉生产厂商是否可能参加到这个诉讼中来?3.如果就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哪些法院?如果王某在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A地的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当地发生了地震,根本无条件进行案件的审理,王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4.仅就王某的儿子王顺的眼睛伤害案件而言,如果王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候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谁应当是原告?如果王某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则谁应当为原告?解题思路本

13、案的基本的事实是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整个问题就由此展开。这里面涉及到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同时在民事诉讼上,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案件。参考答案1.王某与B地某商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家中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这样在王某与B地商场之间构成了违约责任关系;同时,因为王某的财产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失,这样在王某和B地某商场,以及王某与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王某的儿子王顺同样因为自己的眼睛被伤害而与微波炉的销售者B地某商场以及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2.如果就侵权提起诉讼,则王某家既可以向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C地的生产厂家提起诉

14、讼。如果王某家仅仅对B地的销售商提起诉讼,则C地的生产厂家可能参加到该诉讼中来,其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具体的参加方式是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3.如果就侵权提起诉讼,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A地。因此,如果王某家对B地的产品销售商提起侵权诉讼,则A地和B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如果王某家对产品生产厂家提起侵权诉讼,则A地和C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本案的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关系,法律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15、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条的规定,则无论王某家对何人提起诉讼,A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B地(产品销售地或者同时是被告住所地)、C地(产品制造地或者同时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无权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A地法院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管辖权,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取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是取决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论王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王顺都应当是眼睛伤害案件的原告,如果王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王顺的父母应为王顺的法定代理人。解析1.法律关系取决于如下的几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在该案件中,民事主体为王某、王顺、B地的销售商和C地的生产厂家。就内容而言,主要涉及到这几个方面:就买卖微波炉而言,王某和B地的销售商之间各自承担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损害事实而言,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王顺因为与B地的销售商以及C地的生产厂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协议关系,因此王顺与销售商和生产厂家之间只能构成侵权法律关系。2.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瑕疵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规定,受害人可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