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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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目录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九: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解读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六:劳动合同的生

2、效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八: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九: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四:禁业限制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五: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

3、: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七: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 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二: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五: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

4、合同法解读四十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二: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六: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八: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九: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一:跨地区劳动派

5、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二: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三: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七: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四: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劳动

6、合同法解读七十五: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六: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七: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八:工会维权及监督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九:举报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一: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六: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七: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7、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八: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九:不出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一: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三: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六: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八:施行时间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8、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

9、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10、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

11、“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

12、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

13、动者倾斜。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

14、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

15、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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