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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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2、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法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3、,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00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B.由C公司承担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考点2】债务的抵充顺序(P85)1.债务

4、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相关链接】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

5、)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考点3】合同解除(P86)1.合意解除(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6、“主要”债务。【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

7、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2014年)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B.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如果标的物为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B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将其视为正确答案);(2)选项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

8、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随时解除(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

9、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5.合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合同解除的效力(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考点4】抵销(P87)(2008年案例分析题)1.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2.法定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

11、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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