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计划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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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计划合同管理制度6.1劳务分包及“架子队”管理办法1686.2项目统计计划管理办法1706.3项目合同管理办法1736.4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1766.5项目结算管理办法1786.6项目成本管理办法1806.1劳务分包及“架子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管理,规范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理部及其作业队(架子队)。第二章 架子队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认真贯彻铁道部关于倡导架子队的管理模式,按照铁道部要求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的“三个有利于”,对局指挥部管段关键性工程,如软土路基处理、桥、隧工程及其它重要结构物、架梁等工程

2、,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架子队是指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经理部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管理与监控层,以与局指挥部及经理部没有隶属关系的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或与经理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施工队。第三章 架子队的组织结构第五条 架子队隶属于经理部,架子队管理与监控层的配置应包括: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和工班长等岗位。第六条 架子队管理与监控层人员应由经理部内部员工担任,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为专职配置;测量、试验工作实行经理部集中管理,负责本经理部全部

3、架子队的相关工作;其他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第七条 架子队作业层人员,即劳务人员,应主要来源于“三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委托书)齐全、与经理部长期友好合作且未发生法律经济纠纷的劳务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社会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第四章 架子队管理措施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架子队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班子领导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计合部具体承办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的选录工作,并须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劳务管理

4、工作。第九条 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对所选用劳务人员要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基本情况,并报局指挥部计合部备案;要建立劳务企业信誉册,对不符合用工要求的劳务企业,应依法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上报。第五章 架子队劳务人员的管理第十条 遵循“依法用工、长期合作、严管善待、共同发展”的原则,和谐处理与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关系。在选用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工资的支付。劳务企业必须与每个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需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合

5、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权利责任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集中管理,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各工班应在工班长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保证施工全过程有效可控。第十二条 建立劳务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技能、安全质量、基本素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行技术交

6、底制度,技术主管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工班长进行书面交底,书面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工班长要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交底。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应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第十五条 按时结算劳务费,劳务结算资料要齐全,手续完备。劳务费结算必须按工时结算。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专户,实行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制度,保证劳务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客专铁路工程指挥部计划合同

7、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2项目统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将项目从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基本建设投资,运用尊重客观,综合平衡,宏观调控、有序投入的基本方法,统筹合理使用,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项目从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建设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第二章 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第四条 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由计合部负责,各部门配合。项目部根据计划

8、、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计合部、配备计划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第五条 “综合平衡”是计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制定计划过程中:一要量力而行,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充分余地;二要真实可行,既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又要考虑项目服从全局;三要有序管理,处理好重点、一般和单列的关系;四要相互衔接,妥善处理好各部门计划指标的关系,处理好规划和计划的关系。第六条 计划、统计同步管理,逐步调整计划。统计是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整体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加强统计分析,为修正计划奠定理论基础。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如实

9、上报和提供计划、统计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计划统计资料。第八条 计划统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第九条 计划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按时完成局指的定期报表,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各种统计信息资料、临时报表及统计分析;根据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季度统计分析报告。第十条 建立健全计划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计合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架子队的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各施工报送的各项计划、统计报

10、表及统计分析报告,并向局指挥部计合部报送管段内各项计划、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二条 计合部负责按规定及局指挥部计合部要求编报管段内的各项计划、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报局指挥部计合部。第十三条 为确保计划、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计划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若工作需要调整应安排素质相当的人员接替,并及时报局指挥部计合部审批、备案,做好工作衔接。第四章 计划编制的程序及要求第十四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1、 国家颁发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性文件。2、 铁道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3、 各种劳务分包合同。4、 局指挥部对项目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及季度计划

11、。5、 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6、 项目部编制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7、 项目部对*客专铁路建设施工有关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规定。 8、 施工设计图纸及现场施工条件。第十五条 计划的分类1、年度计划或年度调整计划。2、季度计划。3、两年滚动计划。4、月度计划。第十六条 计划编制的程序及要求1、计划由封面、文字说明和计划表格组成。2、封面和表格:统一使用公司提供的软件、格式、内容填报,项目部统一使用局指挥部提供的格式、内容填报,署名、签章必须齐全。3、文字说明:对前一阶段计划和施工组织的落实情况作简要分析;本期计划编制的依据;建设部署、形象进度、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和进度要求

12、;项目资金、物资设置、施工图纸、施工力量和外部建设环境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需要协助解决的事项,完成本期计划的措施等。4、计划内容:按合同附表中确定的章节和规定的表格内容编制。控制工程应单独填报,并有形象进度描述。计划内容必须反映章节、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计量单位、合同数量及价值、计划数量及价值、开累计划完成数量及价值、累计完成百分比等。第六章 统计报表编制的程序及要求第十七条 项目统计报表分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两种。当年年度报表于次年年初(具体时间另定)编制上报。定期月报表的统计期限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1月从1月1日至1月25日,12月统计至月底,上报时间为每月18-19日18:00时前

13、(节假日时间不顺延)。第十八条 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以铁道部统计中心当年布置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准,报表中未做规定的,以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为依据;按调度月报和验工计价对统计报表中的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进行统计;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的折合数量,用已经完成价值折合。年度统计完成投资和数量以年度验工计价为准。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的编制,统一使用局指挥部提供的软件、格式、内容填报,署名、签章必须齐全。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正式报表的形式按时上报局指挥部计合部。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客专铁路工程指挥部计划合同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6.3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避免经营风险,维护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合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第二条 全面履行与局指、公司、架子队及其它相关方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在公司有关规定授予的权限内负责架子队、物资和租赁设备的招标采购、选定及合同的签订。第三条 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圆满完成项目经理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接受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负责建立项目的合同管理体系,制订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并贯彻执行。第五条 对架子队资质、能力、业绩进行评审。根据局指计合部

15、制定的标后预算起草合同,参与制定架子队单价及总价(工期)并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第六条 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局指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和报表,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搞好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第七条 负责合同的起草、评审、交底工作,建立合格架子队档案,并上报公司。对架子队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第八条 搞好本项目工程预算及决算,负责编制成本计划,按标后预算及局成本控制手册控制成本。第九条 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和费用补偿的各项手续,办理工程调价和新增项目的单价报批工作。第十条 负责对架子队的工程款结算、民工工资的结算以及检查了解材料款结算和设备租赁款结算的有关工作,并处理架子队的索赔工作。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及保险索赔工作,包括收集资料,提交索赔报告,进行索赔谈判和办理费用补偿等工作。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部对内对外劳务合同拟定工作,以及对各架子队每月产值情况进行统计。第十三条 负责编制年、季、月进度计划,并上报局指及公司,负责向各架子队下达生产计划,并按局指、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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