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53546760 上传时间:2022-12-25 格式:DOC 页数:65 大小:4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65页
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65页
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年度经济基础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讲义(6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济法考察特点 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单个部门法考察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察一两道题。尚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近几年经济法分值较为固定,年均分值为40分左右(、各为40分,为34分,为35分。其中证券法归入到商法中)。其中07、08两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经济法既考察了重点,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考察了某些生僻的知识点,如增值税、审计监督的范畴。难度稍降,偏题减少。因此在复习备考时,仍请人们关注平时复习以及教师上学时反复强调的重点内容。此外,经济法比较关注社会热点。、均考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券法高达4题,不定项为房地产管理法内容,这均

2、和当年的热点紧密有关。第一章 竞争法 【图例】竞争法知识构造图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合同本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合同,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合同、决定或者其她协同行为。”垄断合同可分为横向垄断合同与纵向垄断合同。 (一)横向垄断合同 【】横向垄断合同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互相达到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合同。简而言之,是指处在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合同。 九天考资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严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到下列垄断合同: (1)【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3、3)【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她垄断合同。 (二)纵向垄断合同(第14条)一般理解(三)垄断合同的豁免垄断合同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到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容许的。豁免规定见本法第15条。第15条: “经营者可以证明所达到的合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示:不合用也就是“豁免”。】:(1)为改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原则或者

4、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济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和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伙中的合法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她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合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到的合同不会严重限制有关市场的竞争,并且可以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内具有可以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她交易条件,或者可以阻碍、影响其她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

5、)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1、认定因素。(第18条)一般理解2、推定制度。(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种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的;(2)两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局限性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本法第17条规定,严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

6、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低价倾销】没有合法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回绝交易】没有合法理由,回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没有合法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合法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她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没有合法理由,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概括而言,是市场上的公司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公司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本法第20

7、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获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她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她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以对其她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实行垄断行为,给她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第50条)。2行政责任。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实行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行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用其她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如下的罚款(第48条)。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本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8、起行政诉讼(第53条)。【提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主体本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机关。(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行为方式1、强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经营)。本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地区封锁。本法第33-35条为严禁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

9、通。第二,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第三,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三)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等的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解决的建议。 (第51条) 。2、经营者的责任。反不合法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背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她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0、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如下的罚款。”【例题-1-19】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本地人爱慕。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规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步,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获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有关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对的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二

11、节反不合法竞争法一、限制竞争行为一般理解二、不合法竞争行为【】(一)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合法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她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出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出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她人的出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觉得是该出名商品;(三)擅自使用她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觉得是她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要点为:1假冒她人的注册商标。2、与出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出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出名度,并在一定范畴为有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12、。此为一种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辨别,出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根据。3、擅自使用她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觉得是她人的商品。4、注意虚假表达和虚假宣传(第9条)的辨别;“虚假表达”是指伪造、冒用多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需要和原产地保护原则相结合。“虚假宣传”重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予以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她能影响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她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容易和合法的商业行为相混淆。在判断与否构成商业贿赂时,要考虑:1、商业贿赂的判断。必须达到

13、一定的数额,如果只是许诺予以财物,或者数额过小,不构成商业贿赂;2、佣金和折扣,只要同步满足“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帐”,就是合法的经营手段,不以商业贿赂来认定。(三)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者其她措施,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侵犯商业秘密的要点:(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她人。(2)客观上有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不合法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

14、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的行为,侵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容许她人使用,侵权人都构成侵权;违约行为:对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背商定披露、使用或者容许第三人使用。(五)诋毁商誉行为(第14条)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要点如下:(1)新闻单位被运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她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合法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行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种或多种特定竞争对手的。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一般以同行业所有其她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

15、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4)主观心态为故意。【例题】(-1-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任记者刊登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A、只有乙公司才干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干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干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干认定其构成不合法竞争(六)低价倾销行为记忆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解决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她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要点为: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2、经营者客观上的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状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