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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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运用税务稽查的询问是指在平常稽查工作中,为进一步获取证据,固定证据,而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她有关知情人问话理解贯彻案情的活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状况”。询问是税务稽查实行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是法律赋予税务稽查人员的一种检查手段。通过询问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税务稽查人员一方面可以发现调查取证的线索拟定检查的重点或方向,另一方面可以审查核算印证其她证据,使稽查案件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做好稽查询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精拟定性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 平常稽查工作

2、中询问存在的问题目前,部分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对询问的结识不到位在工作实践中很少采用询问手段来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或由于较少的采用询问取证对询问取证理解不多导致在税务稽查询问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致使询问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稽查定案的有效证据或法律赋予的询问权未能发挥最大作用。(一)主题不突出,内容拉杂,缺少严谨。做询问笔录之前没有列提纲,心中无数,想到哪里问到哪里,需要查清的事实问了一半戛然而止,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背面想起来继续问,核心问题没有问到,即便做了几次询问笔录仍起不了作用。(二)询问措施不当,缺少询问技巧。有的稽查人员做询问笔录前先将问题讲得非常严重,想以此迫使被询问人尽快地如实

3、讲明实情,这一做法有时会起相反的作用,且有吓唬、诱供的嫌疑,导致的后果,要么被询问人所有按照询问人的意思讲,留下了诱供痕迹,要么就是被询问人产生了心理抗拒,以沉默对之。有的稽查人员口气生硬引起被询问人逆反心里拒不配合;有的稽查人员紧张被询问人事后报复态度不端正过度迁就被询问人或过早泄露自己真实意图让被询问人有了防备导致询问达不到预期效果;有的稽查人员在询问中过早对问题定性导致事后被动。 (三)询问纪录不规范,证据效力不高。有的被询问人怎么说就怎么记,一字不差,缺少逻辑性;有的稽查人员忽视了被询问人文化、个性差别过多地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极大地削弱了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有的检查员做询问笔录不认真

4、,笔迹潦草,旁人看了尤如天书,乱涂乱改,影响了询问笔录的效力。(四)询问不及时,丧失案件查办有利时机。许多案件由于未及时做询问,不能及时发现疑点拟定方向查出问题,给当事人有可乘之机,销毁证据,统一口径,增长办案难度和阻力,导致工作的被动,甚至整个案件的失败。 (五)询问程序不完善,询问笔录效力有待商榷。在询问被询问人时,税务机关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询问告知书。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稽查人员忽视了出示送达询问告知书这一环节,或因觉与被询问人已熟悉而省略亮明身份环节,直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单位(法人)、个人。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

5、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章)或押印;当事人回绝的,应当注明;修改正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稽查人员不够注重这个问题,有的询问笔录最后无询问人员、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或有的是她人代询问人员、被询问人签字,这些都会影响笔录的效力和合法性。二、做好稽查询问应注意的几种方面的问题(一)做好询问的组织工作。1、做好询问的准备工作。询问前一方面拟定好询问提纲,列明本次询问需要理解的问题,充足预见询问也许浮现的情形,做好预案准备,做到有的放矢,使询问的针对性更强。 2、注意询问的程序规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

6、定实行。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告知书;询问时,稽查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假证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其如实作证的自觉性。同步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同步对两人或集体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稽查人员不得引供、诱供、暗示,更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3、注意询问地点的选择。询问地点可在税务机关的办公场合也可在被询问人的生产经营场合但该地点应保持安静避免外界打扰。场合选择或布置应使被询问人结识到询问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应当认真看待。4、注意询问时间的安排。询问时应根据询问筹划合理估计询问用时,安排合理开始时间,保证询问在正常工

7、作时段进行。就同一问题向多人询问应同步开始或在询问时间安排上使被询问人无法就询问事宜进行交流。(二)注意询问内容的取舍1、询问内容的关联性。询问内容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询问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限,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的,询问的内容应与案件有关。询问的内容要与被询问人工作职责有关或必要经历有关,不能询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个人未亲身经历的内容。2、询问内容的合法性。询问记录的内容要证明询问的程序完备,例如履行了表白身份亮证告知的程序;体现形式合法,如实记录的基本上如发生修改应由被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押印,最后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不得代签。(三)掌握询问的技巧由于涉税违法案件的主体大都是公司法定代

8、表人或经理,她们往往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或通过专业人员或机构精心筹划,具有一定的应对检查的能力,这就规定询问人员必须纯熟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询问时讲究措施和方略,在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询问时机的等方面注意技巧和措施。 1、试探性发问 试探性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最佳尽早安排进行。不要一开始就问核心重大问题,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询问人对询问与否成功没有把握,因此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理解被查人配

9、合税务稽查的态度,同步可以观测理解她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她采用什么措施对付询问。通过试探性交流,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理解。如态度是坦白或比较坦白的,心理是狡辩或者抗拒的,个性是通情达理或粗暴恶劣的,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发明条件。如在调帐后立即进行的第一次询问一般采用发散式提问,询问回答的自由度较高,对法人的询问,询问公司的组织构造,人员构成,业务流程等基本状况,询问财务人员公司资金收支状况,银行帐户开户状况,询问生产经营人员材料采购、营销方面的问题,不显示询问的目的性,似乎只是一种简朴理解,将所有的询问笔录内容汇总与账务分析比对看能否发现检查方向。 2、简朴发问 为了使被

10、查人听明对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定向反馈,避免似是而非,生硬难懂的字眼浮现,以免被查人答非所问,或模棱两可,甚至导致误解,增长被查人陈述的心理障碍。根据询问状况和方略需要,采用简朴用语。如被查人已进入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少顾虑和狡辩的也许性,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朴明确的提问,让被查人作出回答。由于此时,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已基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例如我们通过外调发现公司一笔帐外收入也获得了一定有关

11、证据,我们可直接就该笔交易或事项进行询问,促使被询问人就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获取调查事件的具体信息。 3、委婉发问 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限度及方略的需要,在不便、不肯、不适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旨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避免所设想的论据不真实、不完整,让被查人摸到虚实。避免因概念、含义、容量有限,使被查人回答受到限制。避免用语上的不文明,使被查人产生误解等。 委婉用语有两种:一种是不说本意,只说与案情有关的事情,达到烘托本意的目的。如为了让偷税分子明白偷税数额巨大,询问人不直接说被查

12、人偷税数额巨大,而从被查人生活的变化、店铺的变化,商品数量的变化并与某件事某个人、某笔生意有关入手展开论述,使被查人懂得询问人对被查人状况都很理解,烘托出询问人对被查人偷税状况是理解的,促使其如实陈述偷税事实。另一种措施是用含蓄、闪烁的话语或暗示,虽然本意模糊起来,又使被查人隐隐约约地得到暗示,放弃侥幸心理防线,如实陈述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 4、跳跃式发问 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措施比较理解时采用的措施。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措施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措施,合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有些被

13、查人反稽查能力较强,熟知询问措施,这时询问人合适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查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浮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用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 5、循序渐进发问 步步为营,逐渐揭发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措施。合用这种措施询问,要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作案成员多少,时间长短,波及地区范畴,作案次数以及案情复杂限度而定。可以准时间顺序,行为顺序,成员顺序,地区顺序,有筹划、有环节、有目的的进行询问。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给被查人导致故意无意的东扯西拉,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假乱真,混淆黑白的机会和容易漏掉事实情节的机会。这种措施合用于税收

14、违法与犯罪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波及面广的案件。使用这种措施,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理解案件状况,将问题准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具体的询问提纲和筹划。 这种外延不小于内涵的提问措施,容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具体陈述。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回绝陈述又不故意东扯西拉迟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具体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状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对被查人承认又与询问人掌握状况相符的应认定,不要复重。对没有讲的,下次再问。对新状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她措施核算,核算后根据状况拟定询问措施和内容。询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泛泛地问。为使询问按顺利进行,也可就一种时期、一种地方、一种类型、一次或一笔税收违法与犯罪状况逐个发问,弄清一种再转入下一种,然后综合起来研究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漏网。多种询问方式不能生搬硬套,应结合案件查办的进展状况灵活采用,可几种措施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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