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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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5.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6

2、 证书和标志 (27)6.1 证书(27)6.2 标志(2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9)8 收费 (29)9 工作人员守则 (30)10 附则(30)附件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适用本实施细则。

3、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表1中所列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包括: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起重滑车。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分4个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表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划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千斤顶油压千斤顶1.5320t QYL型等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20t QK型等螺旋千斤顶0.5100t QL 型等2手动葫芦手拉葫芦0.532t HSZ型等环链手扳葫芦0.59t HSH 型等3带式输送机通用带式输

4、送机3002800mm TD75型等移动带式输送机4001200mm DY型等气垫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DD型等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DJ型等4起重滑车起重滑车0.3210t HG型等2 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

5、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跟踪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邮政编码:100823电 话:010-68594718 68594897 68527524 68594988传 真:68527524 68594791电子信箱:

6、 cmif-联 系 人:杨洁华 张京京 李燕霞 李建林 2.3 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审查部下设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在审查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工作站工作职责: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来的申请材料后,配合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审查合格后,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审核、汇总并报送审查部。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设在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邮政编码:100007电 话:010-64018780 010-64032277-2067;2

7、070 传 真:010-64052252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闫淑卿 闫献军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邮政编码:100

8、007电 话:010-64018780 010-64032277-2067;2070 传 真:010-64052252 联 系 人:闫淑卿 闫献军检验产品范围: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下面不应再使用标号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

9、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内容填写;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且加盖企业公章);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

10、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

11、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1.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淘汰落后产品有:TD62型、TD60型、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在审查部的领导下,由工作站组织审查组。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

12、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身份参与审查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4.2.2 工作站制定核查计划应报审查部批准后执行,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

13、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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