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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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

2、立、入账和使用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 金汇出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

3、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

4、集体审议会处理。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

5、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

6、额。14.银行已报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7.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境内直

7、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审核原则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项目,下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经外汇局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确有实际需要,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分局可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于拟成立资源开采类企业的,如果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外汇局可按实需原则登记前期费用金额。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

8、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1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资源开采类项目由外国投资者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办理。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4.关于外

9、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10.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

10、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审核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

11、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指引1.5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外汇局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该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

12、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境内个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但可提交能证明其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实相关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登记。特殊

13、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

14、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5.外汇局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6.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

15、。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办理外汇登记。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参照本指引办理登记,但所设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结汇应遵循银行自身结售汇的有关规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授权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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