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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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不适用于缓刑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的,主刑期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也不适用于缓刑,不能假释的情形是累犯不能假释,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能假释,因杀人、强奸等罪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假释。 一、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一)不适用缓刑的情形1、不具有悔罪表现的;2、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3、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二)不适用假释的情形1、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3、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

2、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二、假释和缓刑的不同点有哪些?(一)撤销的条件不同。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

3、,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

4、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 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 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四)在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不同。缓刑跟假释的适用情形本身就不一样,所以限制条件上也有差别,但可以看到,无论是缓刑还是假释,对累犯都是有所限制的,这说明对累犯整体程度上还是要从重处罚的。而且缓刑跟假释的基本要求都是认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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