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宝花园金星阁、银星阁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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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宝花园金星阁、银星阁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书委托方:(甲方)如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5楼 电话:(0755) - 2291288 传真:(0755) - 2284602物业代理人:(乙方)深圳市广濠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09号国贸商住大厦23楼B、C室 电话:(0755)-2171314 传真:(0755)-2204120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香港和国内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深圳罗湖区聚宝花园14、15栋商住楼(以下称物业)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定本合同书,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代理物业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

2、沙公路北侧的聚宝花园金星阁、银星阁住宅及金星阁商业裙房,共计住宅_套,商业裙房面积1634.78M2。有关商业裙房销售代理事宜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住宅部分按截止3月10号之剩余单位为准) 二代理期限自1999年3月10日起至1999年5月30日止。代理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予以延期。三代理权限物业的推广及销售工作,其中各种销售工作计划、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及其相关费用的预算编制需由甲方审核书面批准后方可实行、支付。四委托条件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具备内、外销条件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在委托期间,系甲方自行直接销售(即在非售楼处内销售)或直接介绍亲

3、朋好友购房成交的单位不计乙方销售业绩,同时,甲方亦无须支付佣金给乙方。 五甲方责任 保证该物业在境内外销售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销售该物业所需政府批文及相关资料。 负责办理由中国司法部认可之香港律师楼公证手续。制定该物业销售定价、付款办法及优惠条件。 安排国内和香港有关银行的按揭手续。 为乙方提供售楼处和销售工具。 负责整体推广宣传成本之费用。关于推广所有需支付款项,均由甲方直接与广告公司及有关公司签订合约及支付开支。其它零星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实报实销,但事先应征得甲方书面认可。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及服务费。参与物业的销售工作并配备专门人员协助乙方为客户办理购房手续。六乙方责任:本合同

4、订立后五天内,乙方参加由甲乙双方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整个销售工作,乙方须由资深人士组成策划小组,策划小组名单及以往工作业绩作为合同附件。 协助安排联系相关银行及律师行予甲方,以便该物业在香港销售时为香港买家办理银行按揭及公证买卖合同等手续。3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整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表,十天内向甲方提交项目销售推广方案、销售执行方案。 4负责向甲方提供的整体销售计划及市场推广策略,并负责筹备物业公开销售。工作范围包括: 提供该物业之整体市场推广策划建议书,内容包括: 市场分析 项目分析 楼盘设计 买家分析 市场定位 推楼策略 销售该物业之新概念及新招数 定价及付款办法和促

5、销优惠条件建议 开售时期及地点建议 物业管理建议 为该物业于下列销售工具制作过程中提供主导意见: 模型 效果图 、透视图 录影带 展销板 售楼书 邀请咭、平面图、价目表及认购文件 报纸广告及电视广告设计拍摄 以上所有方案须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上述有关计划和方案作适当调整。 5每日应将销售统计表报给甲方,避免重复销售单位。每月向甲方提交 一份销售总结报告,并及时进行工作调整。 6向甲方提供销售意见,及时掌握和向甲方反馈销售信息与动态。 7负责筹备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等,设计布置展销会场地内各种所需设施,上述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8在本项目

6、销售代理期间平日派驻专业销售人员(不得少于5人)负责现场销售工作,逢展销会期间乙方须派驻10名以上专业销售人员于现场售楼处,乙方派驻聚宝金星阁、银星阁的现场售楼人员必须是由乙方进行专门培训, 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调换其派驻的不称职的销售人员。 9协助安排各大传媒、刊登有关该项目的新闻稿进行新闻推广,并寄发或派发直销信予客户群。 10安排客户前往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11协助甲方安排公证和办理银行按揭。 12协助甲方安排认购者签署外销商品房房地产买卖合同。七代理程序 缴付订金 (1)所有标准住宅单位每单位订金人民币(国内客户)港币(境外客户)壹万元整;复式住宅单位为人民币/港币贰万元整;

7、商业裙房单位为人民币/港币贰万元整。客户在甲方售楼处所缴付的订金以及甲方自己的客户所缴付的订金由甲方收取并开具收据;在甲方售楼处以外的地方由乙方客户所缴付的订金由乙方收取并开具由甲方提供的收据。 (2)客户交纳订金后,由乙方代收的订金应于叁个工作日内存入甲方指定帐号,房款由购房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甲乙双方分别负责跟进自己的客户,并协同相关律师楼督促客户按期交纳房款。 签订认购书(1) 认购书由甲方统一编号盖章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在领用新的认购书时必须将上次领用的认购书用途注明并交甲方核准备案。(2) 签订认购书之前甲乙双方须确认该单位未被售出。(3) 甲乙双方须

8、指定专人负责立即将签订的认购书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对方,避免重复销售单位。(4) 甲方售出单位的认购书需于售出当日交专人存档,在乙方处签订的认购书原件须在三日内递交甲方存档,以便作为结算依据之用。 正式买卖合同在甲方售楼处或香港律师楼签定。乙方在此过程中协助甲方与客户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 代理业务完成后,乙方将向甲方领用的空白认购书退还给甲方。八代理费用及其他 由乙方代理销售的物业单位,代理费用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在代理期限内:售出100套以内,代理费定为成交总价的1%;售出101套130套,代理费定为成交总价的1.1%;售出131套150套,代理费定为成交总价的1.2%;售出151套180

9、套,代理费定为成交总价的1.4%;售出181套以上, 代理费定为成交总价的1.5% 。 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的前提为客户已交付首期楼价款并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应于乙方提出结算佣金申请后十天内支付当月应付代理费的90%,其余10%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到期或本代理合同结束中止后的十天内结算和支付。 如买方落订后毁约(挞订),乙方须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完全部事宜,甲方应支付乙方每售出单位由于客户毁约实际没收订金的30%做为服务费。 甲方同意乙方收取纯香港或中港联名客户手续费为港币HK$2500元,其中发展商收取HK$500元,乙方以月结算方式支付给甲方。 乙方承诺在代理合同签订50天内,必须售

10、出100个单位,90天内乙方必须售出160个单位。若乙方在50天内,销售量达不到100个单位,则甲方有权没收余下10%佣金,同时甲方有权即时中止乙方代理权。 在代理期内,甲方同意广告总费用(含楼书、单张、折页、各类媒体广告、地盘宣传等广告宣传费用)原则上须控制在100万元人民币(即销售收入的2%)以内,乙方需按该费用标准制订广告开支计划,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交给甲方,甲方将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确定广告费用支出。 甲方支付乙方代理佣金,乙方须出具深圳市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以人民币结算,以当时楼价表的对换率为准。如系港币成交,按1:1.13汇率折算给乙方。 凡由甲方介绍

11、朋友性质成交之单位,乙方只能取得该成交单位代理费的50%。九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签约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代理合约: 乙方未按第八5条所规定完成销售任务的,则甲方有权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代理合约。 乙方因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较大损失后果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代理关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另一方可经协商后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代理合约。 十法律责任: 在销售交易中,如因乙方处理不当,或错误引导而引致之法律诉讼及 纠纷,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此等诉讼及纠纷由于甲方所提供之资料不正确,或楼宇质量问题及其它因甲方引起之原因,则有

12、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乙方须按甲方确定的售楼条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而引致的一切 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责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有违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乙方因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行为造成损失、引致纠纷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客户收取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费用外的费用,否则甲方将按其收受款项予以双倍罚款,并有权中止本代理合同。 十一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 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立即生效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时间:一九九 年 月 日 地点:深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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