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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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各项业务流程和作业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分项:设立、变更、补证、注销、撤销。(二)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三)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四)审批数量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2013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

2、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2.设立地点中学

3、、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设立场所(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批准文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八)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4、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九)审批服务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十)审批收费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三、审批咨询(一)业务描述窗口接待人员对来访或来电、来信咨询的申请人,提供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咨询服务。(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

5、序告知申请人。(四)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2.电话咨询:(电话)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6、,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四、审批程序(一)行政指导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二)设立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1.筹建阶段

7、(1)申请 申请人到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承诺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2)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

8、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公示对符合现场勘察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4)审查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9、;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A. 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B. 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5)决定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最终审核阶段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互联网上

10、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2)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

11、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审查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前期准备工作: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C.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D.通过网吧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网吧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测表。核查人员

12、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4)决定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变更1.变更单位名称(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的营业执照;(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注:按照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3.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经营地

14、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2)承诺书;(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4)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6)网络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

15、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四)注销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注销申请书;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2.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五)补证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1)补证申请书;(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遗失的部分。新许可证证号为原许可证证号后加“补”。(六)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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