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科考兰特诉中国平安等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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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斯科考兰特诉中国平安等海上货品保险合同案原告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如下简称考兰特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如下简称平安绍兴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平安总公司)海上货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1999年9月24日、1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考兰特公司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徐全忠,被告平安绍兴公司负责人杨增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江丽、金武,被告平安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智、王兆科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考兰特公司诉称:1998年6月8日,考兰特公司与绍兴市进出口公司(如下简称绍兴外贸)签订“中国

2、鞋制品外贸销售合同”,绍兴外贸向被告平安绍兴公司投保了货运险,平安绍兴公司签发四份昂首为平安总公司的保险单。6月30日货品装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长荣公司)船舶,于8月20日抵卸货港芬兰的考特卡,考兰特公司作为提单及保险单合法背书受让人,开箱发现货品所有浸水霉变,根据俄卫生监督中心报告觉得不得销售而所有销毁。考兰特公司规定被告平安绍兴公司及平安总公司予以赔付,但遭回绝。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补偿货损4313797.8元及利息损失490478.76元、货品检查及解决费用26145元。为支持其诉讼祈求,考兰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1998年6月8日考兰特公司与绍兴外贸签订的

3、售货确认书、合同附件,绍兴外贸出具的商业发票,原始货运委托书、托运单、货运代理人出具的装箱单四份及装箱证明,长荣公司签发的海运清洁提单,四份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单,上述证据均表白,考兰特公司所进口的数量为4656件、42528双,价值为USD472486.08的货品已出运并由保险人所承保;(2)出口商检合格证书,平安总公司的芬兰代理O.Y.LARSKROGIUS的联系地址及其出具的检查报告,俄罗斯货品材质与贮存问题科学发展研究院的鉴定结论、俄罗斯联邦公共健康部有关销毁报废鞋子的决定,TOCT公司销毁鞋子的工作记录及费用发票,上述证据表白,保险单项下的经出口检查合格的货品全损,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公共健

4、康部的规定由TOCT公司予以销毁;(3)考兰特公司的索赔函件及平安总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答复。被告平安绍兴公司、平安总公司辩称:投保人绍兴外贸及考兰特公司违背告知和陈述义务,投保时绍兴外贸提供的外贸合同号均为98018及四份货品运送险投保单的保险金额均为USD129933.67,而该司向海关申报时所提供三份报关单中只有一份合同号为98018、另两份为98061,该98018发票金额仅为USD135266.4,根据保险合同所合用的英国海上保险法,本保险人可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并不再承当补偿责任;合同号98018项下只有价值为USD135266.4的货品装上集装箱,保险人虽然承当保险责任,也只能对该价值的

5、货品损失补偿;涉案货品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KOTKA时,考兰特公司已拆箱并检查箱内货品质量,然后才转运至莫斯科,根据“仓至仓”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至KOTKA时已经终结;考兰特公司委托的检查机构O.Y.LARSKROGIUS系保险人在芬兰的代理,但本保险人并未指定该机构查勘,该机构系接受考兰特公司的委托,并且其检查报告缺少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损的根据;考兰特公司既然觉得全损,就必须委付,无权申请销毁所有货品。综上,祈求法院驳回考兰特公司的诉请。为支持其抗辩,平安绍兴公司、平安总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1998年6月2日考兰特公司与绍兴外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合同号为98018,数量为755

6、00双,价值为USDS870865,(2)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其中一份合同号为98018,二份为98061,数量为42528双,价值为USD394414.48,集装箱号与保单、提单上内容相似。(3)考兰特公司提供的在比利时制作的装箱单及联运承运人签发的公路运单四份:数量为3656件,集装箱号与海运提单、保险单上所记载一致。(4)平安绍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江丽对浙江出入境检查检疫局李慧琳医师的调查笔录:觉得O.Y.LARSKROGIUS检查报告缺少科学性,皮鞋上有霉菌不必予以销毁。(5)投保单、四份保险单原件、四份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一份:内容与考兰特公司所提供的此类证据一致。经当庭质证,(1)平安

7、绍兴公司、平安总公司及考兰特公司对双方所提供的内容相似的保险单、绍兴外贸出具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外贸合同号、数量及价值方面的证据:考兰特公司与绍兴外贸1998年6月8日签订的售货确认书、合同附件,两被告质证后有异议,并提供1998年6月2日的售货确认书及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佐证。鉴于绍兴外贸投保时所提供的系1998年6月8日签订的外贸合同,而非6月2日的外贸合同,并且该6月8日的外贸合同有关货品名称、数量、价值与双方无异议的提单、保险单上记载是一致的,故本院确认考兰特公司提供的6月8日售货确认书及合同附件,对平安绍兴公司提供的6月2日外贸合同不予承认

8、;至于报关单,其所记载的合同号与保险单所记载的合同号有不一致之处,但报关单上数量与保险单上的数量记载相符,集装箱号也一致,两份证据所证明的对象系同一货品,故本院对两被告有关该报关单中合同号的抗辩证据不予认定。对于考兰特公司提供的原始货运委托书、托运单、货运代理人出具的装箱单及装箱证明,两被告质证后有异议,并提供考兰特公司提交的在比利时制作的装箱单及联运承运人签发的公路运单佐证,觉得其数量不实且考兰特公司曾在KOTKA拆箱。由于考兰特公司提供的该类证据系货品原始出运单据,且其有关货品名称、数量、价值与提单、保险单上记载相符,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尽管半途装箱单与公路联运单数量比托运单、保险单、提单上

9、数量少1000件,但其所记载的四个集装箱号与保险单、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一致,并且,保险人的芬兰代理所作的检查报告中,陈述当时箱内货品数量为4656件,故本院对两被告所提供的该方面事实的抗辩证据不予认定。有关考兰特公司提供的出口商检合格证书,两被告质证后对其中数量为1956件、17648双的商检报告无异议;对其他两份有异议,觉得系合同号为98061项下货品,非保险单所承保的范畴。由于此商检报告系同一法定商检部门于同日作出,且货品名称、种类和总数量与提单、保险单上记载相符,系保险单所承保货品,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3)有关货损事实方面的证据:对于保险人的芬兰代理O.Y.LARSKROGIUS的联系地

10、址及其出具的检查报告,俄罗斯货品材质与贮存问题科学发展研究院的鉴定结论、俄罗斯联邦公共健康部有关销毁报废鞋子的决定、TOCT公司销毁鞋子的工作记录及费用发票,两被告质证后有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即平安绍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江丽对浙江出入境检查检疫局李慧琳医生的调查笔录,觉得O.Y.LARSOGIUS检查报告缺少科学性,皮鞋上的霉菌不需要对皮鞋予以销毁。鉴于O.Y.LARSKROGIUS系保险人在芬兰的查勘和理赔代理人,并且该代理人亦系平安绍兴公司向绍兴外贸提供,该代理人所作出的检查报告应视为代表被代理人的行为。并且该报告是在俄罗斯货品材质与贮存问题科学发展研究院实验报告的基本上作成的,故本院确认

11、考兰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至于考兰特公司委托TOCT公司销毁所有鞋子,乃根据检查报告以及俄罗斯卫生部的决定所为,平安绍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江丽所作的调查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并不在现场,既不也许对当时本地状况理解,也非工商职能部门无权评价该批鞋子不能销毁,故对被告所提供的该证据不予认定。(4)有关来往函件,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确认如下事实:1998年6月8日,绍兴外贸与考兰特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商定:绍兴外贸向考兰特公司发售男女各式皮鞋42528双,价值USD460912.8,贸易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T/T,收货人委托发货方保险,保险费由收货人承当等。同年6月22日,绍兴外贸

12、向考兰特公司开具总值为USD460912.8、号码为ST9801-1发票一份。同日,因原合同中部分鞋子尺码变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商定由考兰特公司向绍兴外贸支付相应增长费用USD11573.28。6月26日,浙江进出口商品检查局对上述货品进行检查,觉得上述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安全且对人体无害。6月27-29日,浙江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绍兴分公司接受绍兴外贸委托后裔为向长荣公司订舱报关。6月29日,绍兴外贸作为被保险人向平安绍兴公司填写四份投保单,每份均注明鞋子10632双、保险金额USD129933.67,并分别注明发票号为ST9801-1、ST9801-2、ST9801-3、ST98

13、01-4,集装箱号分别为EMCU9011678、EMCU9135771、EMCU9230296、EMCU9270719。同日,平安绍兴公司向绍兴外贸出具昂首为平安总公司、签章人为其法定代表人马明哲的格式货品运送保险单8份(每票一式2份),记载内容同投保单,并注明起运港宁波,目的港芬兰KOTKA,查勘代理人为本地合格的勘验人,承保人条件为1963年ICC一切险附加1982年ICC战争险等。该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地址和电话为平安绍兴公司的营业场合。绍兴外贸支付保险费10216.49元。6月30日,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长荣公司签发编号为EISU1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绍兴外贸,收货人凭批示,告知人为考

14、兰特公司,货品数量为4X40集装箱,每箱件数为1164,起运港宁波,卸货港芬兰KOTKA,运费到付,托运人装箱并点数,运送方式为FCL/FCL等。上述货品运抵芬兰KOTKA后,分别于8月14日、20日装上承运人KONTEINERNYITRANZIT所有的卡车上,通过陆路运抵俄罗斯莫斯科。考兰特公司提货后打开箱子,发现鞋子外包装纸板箱表面潮湿且发霉,于是立即与绍兴外贸联系。绍兴外贸随后与平安绍兴公司联系,平安绍兴公司告知其与平安总公司在芬兰赫尔辛基的代理O.Y.LARSKROGIUS联系解决措施,并向其提供一份保险人国外查勘和理赔代理人指南(DIRECTORY OF SURVEY AND SET

15、TLING AGENTS),其中之一即为O.Y.LARSKROGIUS。8月28日,考兰特公司向O.Y.LARSKROGIUS申请对货品进行检查。O.Y.LARSKROGIUS指派本地检查师D.Stepakov到考兰特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查勘。同步,考兰特公司申请俄罗斯货品材质与贮存问题科学发展研究院对货品质量进行鉴定。9月7日,该研究院通过实验,作出如下结论:该批鞋子内、外部均布满白绿色的霉菌菌落,致使鞋子严重受损。根据观测该菌菌落的发展可以得出结论该霉菌成长已经1至1个半月,且系在长时间的高湿度状况下产生的,长时间的霉变作用下产生的皮上营生的菌落使皮鞋及皮革制品的高分子化合物原料组织受到严重

16、破坏。同步,俄罗斯联邦公共健康部、俄罗斯国家公共传染病监督中心函复考兰特公司,从中国进口的合同号为98018(08/06/98出具)的鞋子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公共卫生的检疫规定,不得签发卫生证书。O.Y.LARSKROGIUS通过检查、查勘,并结合上述实验报告,于1998年10月6日作出编号为M980916的检查报告:检查标的为四个集装箱的鞋子,其中箱号EMCU927071-9为956件,EMCU901167-8为1445件,EMCU913577-1为916件,EMCU923029-6为1339件(合计4656件)。所有集装箱在箱铅封完好的状况下卸到莫斯科,打开箱子时,有发霉素的味道并且箱里特别潮湿。装鞋的纸板箱是湿的表面有霉点。上层纸箱是湿的并有受潮的痕迹,在集装箱的内顶层可以看到水珠。通过抽样检查,每个鞋盒、包装纸和鞋都是潮的并发着霉。我们觉得所有鞋子均不适合销售。最后结论,通过对货损的综合分析,我们觉得水涉及海水穿过集装箱焊点的疤点、集装箱的容积不断地容纳从漏缝中进来的潮气与水分,由于泄漏以及运送途中湿度的变化引起冷凝是霉菌形成的重要因素。所有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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