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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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项目部选择分包单位时,必须对分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或授权委托书、当地政府颁发的安全资质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2)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3)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管理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4)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自行降低标准

2、,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3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4分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5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项目部安监部人员参与)。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6

3、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安监等部门必须对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分包单位必须逐级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报项目部安监部进行备案。7分包部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8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

4、等。9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10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3)分至施工班组,纳入项目部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11项目部对分包队安全工作与经济应挂钩,签订合同时,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2%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12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项目部安监部门对其进行监督。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管理范围,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14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工地并严禁从新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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