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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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管理办法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做好主动退出,推进客户和资产结构的优化调整,既是外部 约束在资本节约、产出高效方面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我行新发 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朱小黄行长在年风险管理工作会上,要 求全行加强主动退出,促进结构调整。为规范全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管理,推动信贷资产结构 调整,年初,总行制定、下发了银行公司授信客户主 动退出管理办法(1.0版,年)(信银字341号),为全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经过一年来的运行,全行主动退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 存在主动退出组织工作不到位、系统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此, 总行修订完成了银行公司

2、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管理办法(2. 0 版,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主动退出工作指导原则,将原第五条“主动退出 工作应坚持风险优先基本原则,并贯彻落实五项工作要求”,修改 为“主动退出工作应坚持风险优先、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并进 行简要描述。(二)简化主动退出考评条款。在管理办法中删除原第五章 主动退出考评的具体内容。将原第六章“主动退出的奖惩”修改 为“主动退出的考评与奖惩”,并在其中增加一条,即总行信贷管 理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综合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对分行 主动退出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三)在职责与分工中增加一条,明确总分行风险内控委员

3、 会为主动退出决策机构,并对其职责进行说明(第二章)。(四)其他修订内容1.职责与分工。为减少重复,分别将总分行信贷管理部、总 分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职责合并描述。2.主动退出计划。(1)为增强制度操作性,对计划制定各环节有关时间节点进 行了调整;(2)增加以下内容:“对于年度内新发现的符合主动退出标 准的客户,总行可直接在天信系统中加注主动退出标识,并作为 分行新增主动退出计划”。(3 )删除主动退出比例具体指标,主动退出年度计划将在每 年的主动退出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3.主动退出实施。将原制度中关于巳退出客户、拟退出客户 解除锁定状态的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4.适应全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要

4、求,将原制度中“风险管理 委员会”、“分行风险主管”统一修改成“风险内控委员会”、“分 行风险总监”。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主动退出。各分行应切实提高主动退出工作 重视程度,正确认识主动退出对防范风险、优化结构、持续发展 的重要意义,做好主动退出计划制定、实施工作,不断优化信贷 资产结构。(二)做好主动退出日常管理工作,尤其要根据日常风险监 控、评估结果,及时在系统中对拟退出客户加注“主动退出”标 识,实现主动退出管理工作常态化。(三)建立主动退出激励约束机制。各分行应遵循“宁让收 益、不让风险”原则,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发展资源, 科学开展主动退出考评奖惩。总行将在信贷管理综合考评

5、中对各 分行主动退出工作开展情况的进行考评。(四)各分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 向总行反映。特此通知 银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管理办法 (2.0 版, 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工作,积极防范 和化解信贷风险,推动我行公司授信客户结构调整,根据有关规 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主动退出是指,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我行主动结清公司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退 出方式包括未到期提前结清、到期结清、逐年压缩收回、信贷资 产转让等。第三条主动退出的适用范围是指,授信业务风险五级分类 为正常(含正常类及关注类)的表内外公司授

6、信客户。第四条主动退出的对象主要是潜在风险较大的授信客户, 同时也包括综合收益不理想以及不符合我行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的授信客户。第五条主动退出工作应坚持“风险优先、统筹兼顾”的基 本原则。(一)“风险优先”原则。全行应遵循“宁让收益,不让风 险”的原则,推动主动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统筹兼顾”原则。主动退出要在服从风险优先原则 基础上,按照全行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统筹考虑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推动信贷资产结构的调整、优化。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总分行风险内控委员会为主动退出决策机构。主要 职责包括:审定主动退出有关制度,研究、确定全行主动退出工 作机制、方案、重大事项决策

7、等。第七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主动退出工作,包括: 制定主动退出管理办法、考评办法;定期下发主动退出指导意见, 明确年度主动退出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退出计划;对 执行情况进行考评等。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资产保全部、审 计部、公司银行部、集团客户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投 资银行部、小企业金融部等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从授信政 策、项目审批、风险评级、行业研究等角度对主动退出提出工作 建议,协助信贷管理部门开展主动退出工作;总分行合规部负责 对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相关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推动相关 部门对有关制度管理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第九条分行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

8、根据总分行有关要求和 指导意见制定、上报年度主动退出计划,实施主动退出,并及时 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第三章主动退出计划第十条全行主动退出工作包括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年度 考评等方面。总行通过“两下一上”方式,制定全行主动退出 计划。第十一条“一下”是指总行初步下达主动退出计划。总行于每年年初印发当年的主动退出指导意见,明确全行及 各分行公司授信客户主动退出比例。年初公司授信客户数(不含 纯低风险客户)少于100户的分行,也可不执行全行总体退出比 例,但应根据风险、效益、持续发展等因素,积极开展主动退出 工作。第十二条“一上”是指分行上报主动退出计划。分行应根据总行下发的主动退出指导

9、意见,组织辖内各机构 开展风险排查,按风险度高低对授信客户进行排队,并作“支持、 维持、压缩、退出”的信贷分类。对位居后列的客户,可作为主 动退出的目标。分行信贷管理部牵头,各业务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配合,制 定全年主动退出计划,并提交分行风险总监审定。必要时可提请 分行风险内控委员会审定。业务经办机构可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在分行审 定后的两周内提出复议。每个客户最多复议一次,分行风险内控 委员会为终审机构。分行应于每年三月中旬,通过天信系统中主动退出功能模 块,将经审定的全年主动退出计划及信贷四分类情况上报总行。第十三条“两下”是指总行正式下达当年主动退出计划。总行于一季度末前将分行

10、上报经总行确认的,及总行新增的 退出客户名单下达各分行,同时在天信系统内对主动退出客户统 一加注“主动退出”标识,以实现对主动退出客户的全流程管理, 包括新放款限制、贷后检查提示、风险预警处置、主动退出考评 等。第十四条对于年度内新发现的符合主动退出标准的客户, 总行可直接在天信系统中加注“主动退出”标识,并作为分行新 增主动退出计划。第四章主动退出实施第十五条全行应遵循“宁让收益,不让风险”的原则,通 过各种经济手段,推动主动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分行全辖的主 动退出工作由分行信贷管理部组织实施。各业务经办机构的主动 退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退出计划一经确定,就应一户一策 制定退出方案,责任

11、落实到人。第十六条在实施退出的过程中,各业务经办机构必须严格 执行退出计划,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汇报退出 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七条对于退出计划外的新增主动退出客户,经分行风 险总监审批同意,可列入当年主动退出客户名单,并由分行信贷 管理部在天信系统中加注“主动退出”标识,但不再调整分行上 报总行的年度退出计划。当年成功退出的,可计入当年实际退出 户数。第十八条对于因潜在风险较大而被列入主动退出的客户, 分行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做好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当退出客户涉及的授信业务分布在两家或以上分行时,首先 识别风险并发起退出的分行应将其列为总行级预警管理。获得风 险预警提示的其他分行,应立即

12、开展风险预警化解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该风险客户追加为当年主动退出客户。第十九条从总分行对退出客户加注“主动退出”标识开始, 直至退出客户授信业务全部结清后的2年内,拟退出和已退出客 户都将处于新授信锁定状态。在此期间,退出分行不得为退出客 户办理重组(如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以外的授信业务,包括新 授信业务或在原授信额度内新增提款。第二十条由于发生重大变化,拟退出客户和巳退出客户的 风险因素消除、收益提高的,业务经办机构可申请撤销主动退出 计划及解除锁定状态。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分行风险总监审 批同意,可由分行信贷管理部在天信系统中列明理由后注销“主 动退出”标识。必要时可提请分行

13、风险内控委员会同意。第二十一条对于逐年压缩收回方式的主动退出,在客户可 结清所有授信业务的年度才将其纳入当年退出计划,加注“主动 退出”标识,在授信业务全部结清后计入当年的实际退出户数。第二十二条对于拟退出客户的信息,总分行有关部门和人 员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退出计划和行动失败。 第五章主动退出的考评与奖惩第二十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综合 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对分行主动退出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评。第二十四条对于能及时识别风险并将授信客户列入主动 退出计划,最终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应予以奖励、表扬。第二十五条在实施主动退出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存在明显 过错或过失行为,但事后能积极釆取补救措

14、施,最终安全退出风 险客户,未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应视情况予以减责、免责。第二十六条在实施主动退出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失职或渎 职,致使主动退出工作陷于被动,并导致我行资产损失的,应根 据我行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公司 授信客户主动退出管理办法( 1.0版,年)(信银字 341号)同日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各分行可 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抄送: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合规 部,审计部,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投资银行部,集团 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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