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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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直贴业务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合法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我行转让票据的行为。第二章 直贴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贴现申请人向我联社下辖信用社提出贴现申请后,下辖信用社业务人员应首先确认该申请人已在该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第四条 业务受理。客户经理人员接收客户提交的票据原件和业务申请资料。需要贴现的票据可由贴现申请人直接到经办网点交付

2、票据。第五条 客户经理人员初审:(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是没有被联社列入高风险同业机构的承兑行,否则须联社批准额度后在额度内办理。(二)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进行初审,具体如下: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按本规程第八条办理。(三)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如下证件和资料,具体如下: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企业公章存档);2.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存档);3.法人代表授权书(有授权情况的);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查询企业贷款证的有效性以及贷款的总体状况,并打印输出查询结果;5

3、.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符合我国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发票;6.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7.贴现凭证;8.贴现申请书。(四)核实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资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交易合同标的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2.合同签订日应早于或等于发票签发日;3.持票人(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交易人应是交易合同的签订方和税务发票列明的购销方;合同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与税务发票应税商品内容相符;4.税务发票签发日期、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应与合同和票据相关内容匹配,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5.如果申请企业未提供发票,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或相关的文

4、件; 6.合同标的不能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7.应注意交易合同和发票是否有在我行重复使用现象;交易合同应有交易双方加盖有效签章(外资企业可为有效签字,并提供签字人的有权签字证明);8.发票号码没有重复的现象,对发票复印件有疑问时,应审查原件。第六条 客户经理人员调查核实完毕后,收取客户提交贴现的票据原件和经过核实的贴现业务资料。将客户提交贴现的票据原件送交联社指定贴现网点进行审验。第七条 贴现网点贴现会计的验票和入库(一)贴现网点贴现会计人员按以下要求对票据进行审验: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按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真伪鉴定表的项目逐项进行鉴定并签字确认;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的鉴定按农

5、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鉴定表的项目逐项进行鉴定并签字确认;3.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能办理贴现;4.人民银行和总行规定不再受理的银行承兑的票据不能办理贴现;5.不受理载明本地区不属于流通转让区域的票据;6.票据属于已公布的被盗、被骗、遗失范围的不予贴现并扣留票据;7.票据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的不予贴现并扣留票据。(二)通过会计部门的印鉴管理簿对贴现申请人背书和贴现凭证预留印鉴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和确认。(三)对合格票据办理暂存手续入库保管;不合格票据作退票处理。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经办网点贴现业务会计人员

6、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文件和联社关于查询查复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验证票据的真实性;原则上要求三个工作日完成查询工作。为提高效率,允许凭票据复印件先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第九条 查询查复书的传递。负责查询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将查询结果传递给负责贴现业务的后台管理人员,并作好登记。第十条 贴现会计人员出具验票结论。在审验和查询确定票据真实合法后,负责验票的会计人员应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在票据真伪鉴定表、要素鉴定表上签章。第十一条 贴现会计人员在完成验票及查询工作后,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人员,并将所出具的验票意见书交贴现后台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贴现

7、后台管理人员收到贴现会计人员提交的验票意见书后,整理贴现资料初审后报网点负责人复核。第十三条 网点负责人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复核。第十四条 网点负责人复核通过后,由贴现后台人员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作业务上报,并将贴现业务资料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复验票据和信贷部审查。第十五条 资金头寸的报备。贴现业务金额较大时,贴现后台人员应预先向联社结算中心和财务部门报备资金头寸。第十六条 联社财务部门对经办网点送验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第二次验票,并出具验票结论。第十七条 联社信贷部门在收到联社财务部门验票结论为真实合规的情况下,审核贴现利率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作退审处理。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审查

8、贴现业务一般直贴业务应先后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和放款审查审批。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内容包括:贴现申请人资格;贴现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会计部门提交的汇票审查结论和查询查复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承兑行不得是联社已列入高风险同业机构的承兑行,否则应报联社核准并在核准额度内办理。放款审查审批内容包括:放款资料的合规性和齐备性;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客户贴现余额是否超联社审批权限;监控客户的授信是否超过授信额度。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联社信贷部门出具放款意见,并在信贷管理系统生成放款电子指令发送贴现业务经办网点。第十九条 经办网点贴现业务信贷后台管理人员将

9、放款通知书、贴现凭证、贴现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网点贴现会计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经办网点贴现会计人员办理背书、入库手续,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负责票据保管、到期托收。第二十一条 贴现天数和利息的计算 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若汇票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计息天数顺延至工作日;若承兑行在异地,则贴现天数应加计3天资金在途时间;若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则先顺延至工作日,再加计3天资金在途时间。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计息天数贴现月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第二十二条 贴现档案整理归档。经办网点

10、贴现业务信贷后台人员在放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我联社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整理贴现资料归档;另外,为保证票据资产的快速周转,经办网点贴现业务信贷后台人员应在放款当日将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贴现票据正反面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另外存档,以备日后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业务之需。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贴现后票据实物应按有价单证的管理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遇拒付或退票的处理。由贴现经办网点区别情况及时处理:(一)如属会计人员盖章问题或延迟托收等引起退票的,经办网点会计人员应与承兑行联系后出具相关说明,再次托收;不需转逾期。(二)承兑行既未出示拒绝付款证明又不退票故意延迟付款的,贴现经

11、办网点会计人员在请示网点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242条规定依法向承兑人发出“未按期解付商业汇票赔付通知书”,要求承兑人按同期贴现利率支付罚息和催收费用;同时应将该承兑行列入不准入“黑名单”,以控制风险;不需转逾期。(三)如为承兑行无理退票,贴现经办网点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与承兑行联系,据理力争并再次发出托收;不需转逾期。(四)如为其他原因引起的合理拒付退票,贴现经办网点应立即通知客户经理人员和联社财务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联社财务部门处理退票联社财务部门应对贴现经办网点转递的退票情况及时处理,对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如承兑人有合法抗辩理由,

12、且依据贴现协议应由贴现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应及时通知贴现经办网点或业务推广网点作相应账务处理;通知客户经理人员将拒绝付款证明送达贴现申请人;同时报联社风险管理部。第二十六条 贴现经办网点或业务推广网点依据联社财务部门意见作相应账务处理。贴现经办网点或业务推广网点从贴现申请人在该网点的存款账户扣收票面金额及应收利息;如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则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信贷部门追索。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经理人员除将拒绝付款证明通知贴现申请人外,应按照票据法第70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46条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书应采取直接送达对方签收

13、和特快专递两种形式。处理无果的,应及时转法律清收部进入不良资产清收程序。第二十八条 业务经办网点应按我联社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重点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影响承兑企业支付能力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联社风险管理部。第二十九条 票据贴现业务电子登记簿的建立与维护(一)登记簿的建立与维护由经办网点经办会计人员负责; (二)经办网点会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负责在登记簿登记当天新发生的贴现业务,并与1289贴现科目当天借方发生额及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核对一致;(三)经办网点会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负责在登记簿登记当天已托收回款票据,并与1289贴现科目当天贷方发生额及托收凭证第四联总数核对相符;(四)次日营业开始时由经办网点委派会计人员将登记簿余额与1289科目报表上日余额核对,以保证登记簿余额与会计账一致;(五)网点委派会计与贴现业务经办会计人员每月对登记簿和1289余额进行共同核对。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凡过去与本操作规程不同的规定以本操作规程为准。若今后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商业汇票直贴业务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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