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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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监督申请书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 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 读。申请人:XXX,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XX , 住址:济宁市高新区 xxx。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作的(20xx )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 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

2、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 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 363618 元,经法 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xx,并支付自 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 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 金钱

3、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 6个 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 案执行xx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 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 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xx月2日止损失达 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

4、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 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 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xx年7月27 日以 ( 20xx )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 申请人不服,向福建 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 实,不依据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 )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 的执行行为不违法。 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

5、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 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 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xx年5月xx 日以(20xx )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 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 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xx月15日 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6、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 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 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 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 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xx年3月xx日(20xx )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 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 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 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 80 天 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xx 年5月xx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 未有回复。 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 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

8、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 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 7万余元。 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 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8日 申请人XXX,男,19xx年6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云南省xxx人,现住XXX号, 户籍地:XXXXX,联系电话:XXXX申请人xxx,男,19xx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xxx人,现住XXXX号, 联系

9、电话:XXX申请人xxx,男,19xx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xxx人,现住XXX村,联 系电话:XXX申请事项1、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先前对 xx、xxx、xxx 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2、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对xx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更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3、xxx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XX、XXX、等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活动殴打XXX、XX、xx属于结伙作案,涉黑结伙作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

10、第294条第1 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 活秩序的地下势力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 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 3 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 刑起点为二年有

11、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 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 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在 四被告人未获得谅解和赔偿的前提下,并且三个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检察院的任何意见征求的情况下,决 定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12、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申 请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XX、李明、朱芝军、XXX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XXX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此致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日期:

13、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XXXXXX派出所申请事项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本人一事,向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 XXXX 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 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14、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 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 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 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XXXXX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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