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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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和姓名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

2、的宗旨和主要任务 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 。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 电力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 城市亮化工程,水利工程,电力设备销售。(从事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箱式变电站、开头柜的制造为主业。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3、。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实物折价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40 %; 第五章 股东名称和姓名第十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分配红利;(二)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 股东会上的表决;(四)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 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 在公司清算时,对剩

4、余财产的分享;(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定;(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二) 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 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签名备 注1现金出资2002现金出资1503现金出资150第十六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加注册资本:(一) 股东增加投资;(二) 公司盈利;(三) 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册资本的。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其他方式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

6、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 100 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性会议。第二十四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贰 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二) 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三) 监事认为必要时。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7、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工作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8、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 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二) 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管理制度;(五

9、)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三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职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10、,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前置备完毕并送交公司各股东,以便查阅。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 %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 5 %- 10 %作为法定的公益金。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弥补亏损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比例分配。第四十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1、,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将清算事项移交人民法院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第四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四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当事先听公司职工和工会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章程时同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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