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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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的程序一、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按照一定程序,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 系并最终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过程。这是基于“先散后算”立法例所作的界定。 可以说,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结果。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通常不因 其出现解散事由而改变,只有在解散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后才能终结。公司清算完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从此消灭。因 此,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因公司终止的原因不同,公司清算的程序、要 求也有所不同。公司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进 行清算;公司被解散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一般清算程序(1

2、)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 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 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 申报债权公司法第 185 条第 1款后半部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 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3、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4) 制订清算方案公司法第186 条第 1 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5) 清偿与分配公司法第186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6) 确认清算报告公司法第188 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

4、、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7) 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88 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送公司登 记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至此,公司人格彻底消灭,公司终止 程序结束。2.解散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1) 普通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对此,公司法第187 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2) 特别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第 1

5、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 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 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 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 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三、清算中的注意事项(1)清算组应以公司名义活动公司法第186 条第 3 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即清算中的公司仍然是企业法人,与清算前的公司是同一法 人

6、。公司法第184 条第 7 项规定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该 规定表明清算组只能以公司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公司终止之日为公司注销登记之日根据公司法第188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之规定,公司终止以清算程序与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的完成为标 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 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终止之日。(3) 公司解散后订立的与清算无关的合同无效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清算期间,

7、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故应依 据合同法第52 条规定认定与清算无关的合同无效。此时不能适用合同法 第 50 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之规定,而主张 依据交易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该合同效力,这是因为合同法第 50 条是针 对法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法律并不禁止其从事某种行为但其负责人越权的情 形,易言之,是针对未超越法人自身行为能力的情形,而清算中的公司签订与清 算无关的合同则超越了清算法人自身的行为能力,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规范。(4) 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应承

8、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及第 20条规定,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应承担 以下责任: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 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 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 清算权利不能转让按照法理,权利可以依主体的意思进行转让,但是义务却不能放弃或转让, 尤其具有身份特性的义务更不得放弃或转让,而清算的义务往往重于清算的权利 成分。故清算权利不能随意转让,以防止股东逃避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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