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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一、滨城区供销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一)行政许可权(无)(二)行政审批权(无)(三)行政强制权(无)(四)行政处罚权(无)(五)行政征收权(无)二、配套制度1、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2、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3、滨城区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市供销合作社规范权力运行各项制度更好地得以遵守执行,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区供销合作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的
2、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五)便民、高效原则。第三条建立健全行权档案。行权科室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健全行权档案,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行权科室每半年向区供销社纪检监察机构送交行权案卷及其电子版备查。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必须电子留痕。第四条区供销社党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区供销社机关范围内坚持定期、不定期自查。行权科室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区供销社纪检组、监察室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后,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第五条主动接受全区供销社系
3、统和上级、社会监督。通过区供销社门户网站,将制度原本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和咨询,同时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六条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和邮箱。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错误行权行为的反映,做到有诉必查,及时处理。区供销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申诉举报受理单位为区社纪检监察室,电话为05432113215。邮箱为。第七条探索建立并实施电子监察机制。把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固化到电子软件上,全程跟踪监控,全面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滨城区供销合作社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有效防
4、止和纠正行权过错和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各项制度的行权责任人。第三条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行权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行权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一)行权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
5、查、上报等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条件、标准、程序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二)行权责任人在调查、核查、审议等工作环节或集体决策中失误、渎职、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导致错误行权的;(三)行权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四)行权责任人不尽职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过制度规定时限办结出现严重后果的;(五)行权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或者接受财物,以权谋私;(六)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按时移交、拖延移交其它部门或报送上级,出现严重后果的;(七)行权责任人其他违反制度规定行为,导致错误行权或出现严重后果的。第六条责任主体认
6、定:(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7、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相应负有组织领导职责人员的责任。(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且造成严重后果,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另U进行责任追究。(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第七条责任追究主体及
8、处理办法(一)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等有关职责。(二)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轻微的,由区供销合作社纪检组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三)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四)股级以下(含股级)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区社纪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提供有关
9、事实材料、证明材料,报市社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六)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C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区社纪律监察部门代区社领导班子草拟。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事实、处理依据、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追究的人员本人及其所在科室,并派专人与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七)将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归入受追究人员个人档案。(八)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10、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科室。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申请复核。(九)被追究责任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滨城区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区供销社领导决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主任办公会议内容1、研究上级有关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系统内的贯彻执行;省社、市政府、区政府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需要向区政府、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2、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系统工作部署、年度计划、工作总结。3、研究全区供销系统工作部署检查、会议和大型活动安排。4、听取各科室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5、部署临时性应急任务。6、研究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二、会议参加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三、会议召集和召开时间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科室提出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请示主管副主任同意,交由政秘科后,报请主任确定。主任办公会议由政秘科负责会议通知、记录及协助领导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