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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 请 书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印制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监制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承 诺 书本人严格遵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基本
2、情况姓 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工作现状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 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婚姻状况联系电话户 籍 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类型城、镇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引进人才 全国、省部级劳模 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其他进城务工人员 其他外地来主城区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月收入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家庭月收入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申 请 人 住 房 情 况是否在几
3、江、德感城区有私有产权房是(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2) 否是否在几江、德感城区承租公房或廉租房是(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2) 否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几江、德感城区是否转让住房是 否拟申请 房屋 情况地 点申请居住人数申请方式家庭 单身人士 户 型一室一厅 二室一厅建筑面积(m2)共 同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与申请人关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月收入住房情况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备注:若住房情况选择“有”,请将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籍人数填写如下: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申 请 人 直 系
4、 亲 属 住 房 情 况直系亲属姓 名身份证号码几江、德感城区拥有住房情况套数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配偶父亲申请人配偶母亲子(女)子(女)子(女)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单位性质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人员类别在编 合同 退休 其他收入情况工薪收入 元/月 退休工资 元/月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是(所分配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否
5、单 位(公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说 明 事 项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5.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印制
6、无工作证明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特此证明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说 明 事 项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印制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参保方式(单位个人):该同志至今仍
7、在我区参加(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元。 特此证明单 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说 明 事 项1.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印制 就业和收入证明 (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
8、话从事职业月收入现居住所在地址 现居住所在地居住时间 年 月至今居委会审核意见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说明: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印制直系亲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房建面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配偶父亲申请人配偶母亲子(女)子(女)子(女)房地产档案中心审核意见(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意见(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填写,区房地产档案中心审核申请人私有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租赁保障房情况。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印制退休人员住房状况证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原工作单位位 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单位性质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原工作单位出具在原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 (单位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退休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房改房情况 证明 (单位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退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单位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个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