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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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质权人(甲方):_出质人(乙方):_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第四条 乙方承诺(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年_月_日移交甲方占有。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

2、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

3、以所得优先受偿:(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 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4、(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

5、十一条的约定;(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第十二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_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二)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_第

6、三条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按_息_计算,按_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_年_月_日_元_年_月_日_元_年_月_日_元_年_月_日_元第六条提款方式甲方借款采取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第七条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累进还款法_(逐年/每隔_年)按_%递增还款额。第八条还款计划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

7、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日至_日。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元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

8、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

9、况;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计收利息;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 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计收利息;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10、;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

11、仍须履行。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份。甲方:_ 乙方:_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三)合同编号:_保证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邮政编码: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贷款银行(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电话:_邮政编码:_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

12、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货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13、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条 发生

14、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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