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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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 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 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 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068 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 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 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

2、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 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 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 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 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 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 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 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 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

3、 4 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 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 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 5月 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 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 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 年 6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 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 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 籍问题,故在

4、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 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 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 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 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 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

5、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 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 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 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 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 规的授权。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

6、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 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 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 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 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 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从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 绝对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北科大是从事高 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

7、、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2、2001年 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 边修建了总面积为 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 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 年 10 月,区规 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 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 区规划科无

8、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 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 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 张某起诉理由第 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 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 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 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问题:(1) 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

9、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 ?为 什么?(2) 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2 、答: (1) 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 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2) 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的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

10、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2)企事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3、2004 年 6 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 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 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 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 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

11、关规定作出以下处 罚:暂扣 1 个月驾驶证,并处 200 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 罚 100 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问题:(1) 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2)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3) 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 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3、答:(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 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2) 保

12、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 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有权受理行政复 议的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 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 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 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 屠宰标志牌的

13、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 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 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 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 的执照许可证? 、答:(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 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

14、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 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 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 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一)项可知,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 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 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 1款第(一)项规定,乙

15、、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 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 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 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 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 1996 年 12 月 13 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

16、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 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 8月,寇某偷窃邻村 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 30 元;(2)1993 年 6 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 40 元; (3)1994年 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 7月,寇某偷窃本村 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 32元;(5)1996年 12月 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 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 150 元,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寇某 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 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问题:寇某在 1992年 8月至 1994年10月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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