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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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 : 合意说法民第 1101 条: “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 : 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 ( 第 2 版 ) 第 1 条: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 ; 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我国现行法 :1( 民法通则第 85 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 合同法第 2 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2、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 。2( 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 。合同 , 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 。三、合同与契约1( 我国历史上 : 契约 , 合同合同契2( 我国立法中 : 合同 , 违约金 , 违约责任3( 我国理论中 : 契约 , 合同4( 台湾学说 : 合同 ?契约合同 : 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

3、同行为;契约 : 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内容1( 主体的相对性2( 内容的相对性3( 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 121 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突破1( 债的保全制度 : 代位权与撤销权。2(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 229 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 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4( 第三人侵害债权。5( 产

4、品责任1五、合同原则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 德民第 305条 ) 。六、准合同罗马法 :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民 :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英美法 :quasi contract? 不当得利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 , 身份 ,契约 : 法学 , 经济学 , 政治哲学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 区分标准 : 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1) 典型合同 , 有名合同 : 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2)

5、 非典型合同 , 无名合同 : 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2( 区分意义(1) 法律适用不同典型合同 : 合同法分则 , 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非典型合同 : 合同法第 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 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 区分标准 : 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1) 双务合同 :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完全双务合同 : 无偿委托合同(2) 单务合同 :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

6、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2( 区分意义(1) 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2) 风险负担不同 : 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 交付主义 :B( 合理分担主义 :2C(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第 148 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 区分标准 : 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1) 有偿合同 :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7、(2) 无偿合同 :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A. 确定的有偿合同 :B. 确定的无偿合同 : 赠与合同C. 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有偿 , 无偿?双务 , 单务合同法第 210 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 区分意义(1) 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3) 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 对债

8、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5) 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 区分标准 : 合同的成立 ( 生效 ,) 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1) 诺成合同 : 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2) 实践合同 , 要物合同 :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法第 367 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 210 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 区分意义(1) 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 : 合意实践合同 : 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2) 交

9、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 : 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 区分标准 : 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要求 ,) 的形式。(1) 要式合同 :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2) 不要式合同 : 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2( 区分意义 : 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合同法第 215 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 区分标准 : 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1) 一时

10、的合同 : 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2) 继续性合同 :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2( 区分意义(1)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2) 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3) 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七、主合同与从合同31( 区分标准 : 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1) 主合同 :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2) 从合

11、同 :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2( 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 区分标准 : 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1) 束己合同 :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2) 涉他合同 :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A(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合同法第 64 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

12、代理人。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B(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法第 65 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涉他合同的类型 : a.以缩短给付为目的b. 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2( 区分意义(1) 缔约目的不同。(2) 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1( 区分标准 :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1) 确定合同 , 实定合同 :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2) 射倖合同 , 机会合同 :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2( 区分意义(1) 是否等价有偿。(2) 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4十、本约与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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